葵花油价格权威发布_葵花油市场价是多少
1.防辐射的东西有哪些 什么东西防辐射最好的
2.如何介绍鲁花葵花油
3.向日葵为什么向着太阳?
4.稻谷 大米 去哪里 检验
防辐射的东西有哪些 什么东西防辐射最好的
防辐射植物是指能够吸收辐射的植物
仙人掌、仙人指、量天尺等植物能吸收辐射并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 防辐射植物包括:宝石花、虹之玉、玉扇、熊童子、星美人、黄丽、桃美人、景天等多肉植物,再穿上婧麒防辐射服就好。
其次就是防辐射服,孕妇防辐射服差不多都是用这种原理防辐射的,面料有导电金属纤维和导电银纤维,金属纤维指的是不锈钢金属纤维,银纤维指的是将纳米银离子渗透到锦纶纤维中形成的一种复合纤维,两种纤维均具有导电性,所以可以起到屏蔽电磁波的作用。
防辐射服是用服装内金属纤维构成的环路产生感生电流,由感生电流产生反向电磁场进行屏蔽。金属导体可以反射电磁波,当金属网孔径小于电磁波波长(波长=光速/频率)1/4时,则电磁波不能透过金属网。
如何介绍鲁花葵花油
金龙鱼集团 “金龙鱼”是新加坡郭兄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著名食用油品牌。郭兄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是隶属郭兄弟集团下的粮油集团的旗舰公司。嘉里粮油(深圳)有限公司是郭兄弟集团下属的嘉里粮油(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全额投资的营销策划及管理公司.
郭兄弟集团由郭鹤年先生于1949年在马来西亚创立,已发展成为亚洲非常具多元化、非常富有魄力的跨国企业集团之一,集团成员包括太平洋航运有限公司、香格里拉酒店、嘉里建设、嘉里饮料、南华早报等等。
1974年,郭兄弟集团在香港成立了嘉里控股有限公司,从此“嘉里”成为郭兄弟集团在香港和中国大陆广泛业务的标志。嘉里粮油(中国)有限公司是郭兄弟集团属下的嘉里粮油集团在中国投资粮油生产企业的专业性投资公司.
1990年,嘉里粮油集团在中国投资的第一家油脂生产厂——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正式投产,它是中国较早大规模生产精炼油脂和小包装油脂的企业。在随后不到十年的时间,嘉里粮油先后建立了深圳、上海、天津和青岛四大粮油生产基地以及防城、成都、西安、营口等十几个生产加工点,覆盖全国市场,构成了非常庞大的粮油食品生产加工体系,它们包括: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防城港新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天津嘉里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嘉里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四川嘉里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西安嘉里油脂工业有限公司、青岛嘉里植物油有限公司、青岛嘉里花生油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嘉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嘉里油脂化学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南海特种油脂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南天油粕工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南海粮食工业有限公司等十余家生产企业、一家专门从事原料采购的贸易公司深圳市嘉里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及一家专从事营销策划及管理的嘉里粮油(深圳)有限公司,嘉里粮油集团在中国现有员工人数达5000多人。
嘉里粮油在中国生产“金龙鱼”、“香满园”、“元宝”、“胡姬花”、“鲤鱼”、“巧厨”、“花旗”和“手标”等16个品牌的小包装食用油。其中,“金龙鱼”家喻户晓,是中国食用油的知名品牌!
嘉里粮油 (深圳)有限公司,是专门负责以上企业小包装食用油系列品牌在中国的市场开发、渠道建设和管理、营销策划及企业形象设计,提供企业管理服务和咨询服务,从事粮油、食品相关技术研发的管理公司。公司已经建立全国性的营销网络,成功实现对13个品牌的统一管理。
中国业已加入WTO,粮油行业面临巨大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将抓住这个机遇,凭借我们在中国市场的信心和实力,遵照国际标准,在产品质量、服务水准和企业经营管理效率上不断提高,在中国乃至全球粮油市场上大显身手!
品牌历程:1991年:
第一瓶小包装食用油:金龙鱼调和油下线;
1992年:
嘉里粮油小包装食用油家族壮大,开始推出其余品牌小包装食用油;
1996年:
嘉里粮油首创在央视投放广告片“金龙鱼—金光神州闪”篇,借助央视的强大渗透力,小包装食用油以及金龙鱼,得到消费者广泛关注,成为中国第一家树立品牌概念,传播品牌形象的食用油企业。
1997年:
金龙鱼芝麻油上市。
1998年:
金龙鱼花生油上市。
1999年:
金龙鱼粟米油上市。
2000年:
金龙鱼走过十年,十年的努力,使小包装食用油健康理念深入人心。
2000年
公司投入专门人力物力,进行第二代调和油的研发工作;
2002年:
依据脂肪酸原理进行研发的金龙鱼第二代调和油,隆重上市;
2002年10月:
“金龙鱼——万家灯火篇”喜获“ AD 盛典观众最受欢迎”广告篇第一名。
2003年1月:
嘉里系列另一高端油种金龙鱼山茶油上市。
2003年12月12日
以金龙鱼为代表的嘉里粮油系列小包装食用油销量突破一百万吨;
2004年
嘉里粮油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小包装食用油跨越 100 万吨”庆典;
2005年9月:
“ 金龙鱼 ” 大豆油、 “ 金龙鱼 ” 菜籽油和 “ 胡姬花 ” 花生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2005年12月:
在国内粮油行业率先独创的 " 一种脂肪酸比例合理的植物调和油 "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
2006年1月:
“金龙鱼”荣获中国粮油学会颁发的科学技术二等奖。
嘉里粮油战略投资布局
1990年,嘉里粮油在国内投资的第一个生产小包装食用油生产基地——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正式投产,在随后的十余年时间内,又陆续在青岛、防城港、天津、上海等全国各大港口及内陆中心城市,建立了十多家综合粮油、食品、油脂化工等多个业务领域的生产经营基地,实现了对全国市场的覆盖。
从原料采购—制造生产—销售管理,嘉里粮油构筑了中国最完善的粮油生产加工以及管理体系,成为真正意义上集研发-采购-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集团化公司。
营销网络遍布大江南北
嘉里粮油在全国设立了东、南、西、北四大营销区域,形成了一个高覆盖、高效率的销售网络。遍布全国的小包装食用油业务办事处、直销部及联络处达175个,经销商数量达到636个。截至目前, 仅“金龙鱼”的一级经销商数量就已超过500家,二级批发商、分销商的数量达到8500多个。一级网络覆盖了除中国台湾省外的全国500多个大中小城市,二级网络已覆盖了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其中沿海发达地区的市场渠道已深化到了乡镇与村庄。与此同时,嘉里粮油同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华润、华联、京客隆等国内外大型零售企业建立了长期友好的紧密型战略伙伴关系。
庞大而细致的营销渠道,使嘉里粮油拥有了中国最大、最完善的小包装食用油分销网络。
品牌理念:让你和你周围的人一起分享家庭的快乐和温暖
金龙鱼以不断创新及始终领先的技术,提供高品质、多品种、不同价格层次以及方便的小包装食用油产品。为追求健康生活品质的消费者带来健康、营养、美味的饮食体验,使人们分享家庭的快乐、温暖和关爱。进而打造国际品质的优秀食用油品牌。
品牌荣誉:
2007年初:
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统计数据显示,“金龙鱼”牌系列食用油再次蝉联食用油全国销量冠军,市场份额超过40%,继1996年以来,“金龙鱼”已经是第11年登上销量冠军宝座。
2006年4月:
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2005年全国大型零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及主要商品销售情况信息”显示:“金龙鱼”系列小包装油产品荣列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位。
2006年3月:
国家统计局所属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权威发布,“金龙鱼”牌食用油1996-2005年连续十年获得全国食用油类产品销量第一名。
2006年1月:
“金龙鱼”荣获中国粮油学会颁发的科学技术二等奖。
2005年12月:
“金龙鱼”荣膺由国家权威媒体人民网主办的2005首届中国“网友信赖与尊重的10大名牌”之一。
2005年12月26日:
“金龙鱼”连续五年获得中国商业联合会颁发的“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名”的证书;
2005年9月:
“金龙鱼”大豆油、“金龙鱼”菜籽油和“胡姬花”花生油荣获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2000-2004年:
“金龙鱼”连续五年获得中国商业联合会颁发的“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名”的证书;
2003年:
“金龙鱼”品牌获得国家首批粮油行业“QS”认证。
2002年:
“金龙鱼”系列小包装食用油荣获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免检证书”;
2002年11月:
“金龙鱼”维生素A强化食用油通过中华预防医学会权威认证,并列入“健康金桥”重点推广工程之列;
2001年:
“金龙鱼”被评为“1981—2001年中国食品工业20大著名品牌”;
1998年:
“金龙鱼”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推荐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
此外,嘉里粮油所属企业多年来荣获国家及各地“中国外商投资双优企业”称号,及“海关信誉良好企业”、“纳税先进企业”、“银行资质评审3A企业”等多方肯定。集团概况
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花生油年生产能力60万吨,葵花仁油生产能力10万吨。现拥有职工近8000人,辖设莱阳鲁花、莱阳姜疃鲁花、山东鲁花、周口鲁花、襄阳鲁花、深州鲁花、常熟鲁花、内蒙古鲁花等17个子公司。公司的主要产品有鲁花牌压榨一级花生油、剥壳压榨葵花仁油、坚果调和油、芝麻香油、酿造酱油、酿造糯米香醋、矿泉水、FD食品等产品。鲁花2002年获“国家级放心油”荣誉称号,2003年成为“人民大会堂国宴用油”,2004年,被国家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授予“营养健康倡导产品”,同年“鲁花”商标被国家评为“中国驰名商标”;2005年,鲁花花生油被国家评为“中国名牌”产品。产品畅销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并出口多个国家和地区。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65.5亿元。
在发展过程中,鲁花始终坚持科技创新和实施名牌战略,将其作为鲁花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创新战略。公司经过6年的科技攻关,成功地独创了5S纯物理压榨工艺。国家有关部门多次组织专家组对5S压榨工艺进行科技成果论证,结论为该工艺具有明显的五大创新:生产中一次性压榨避免了高温精炼和化学溶剂对油品的污染;独创了花生、葵花制油的“生香、留香”和“无水化脱磷”技术;VE保鲜、恒温储存技术,保存了成品食用油中的天然营养成分;彻底去除了油品中黄曲霉素。专家组评审认为,鲁花独创的5S纯物理压榨工艺科技含量高,是世界上领先的食用油制造工艺,填补了国内外空白,必将引领我国食用油工艺历史发展的方向。2002年5月28日,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审定会专家,参照鲁花的现行标准,对压榨花生油国家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 2003年6月, 鲁花5S纯物理压榨工艺通过了国家科技成果鉴定。2004年被山东省科技厅评为山东省科技成果二等奖。2005年又被中国粮油学会评为中国粮油科技进步二等奖,获得了粮油专家的认可和好评。经过5S压榨工艺生产出的新一代“鲁花”牌花生油无论在色泽、气味、滋味及内在质量上,已超过世界名牌产品的各项检验指标。鲁花牌葵花仁油就是通过这一新工艺,将葵花籽剥壳去皮压榨,突破了原来葵花籽带壳浸出的落后做法,填补了国内外葵花油生产的空白,2007年,鲁花“10万吨浓香葵花仁油剥壳压榨、无水脱磷新工艺”获得了山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为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做出了新的贡献。
实施名牌战略。鲁花集团把创建中国食用油第一品牌作为奋斗目标,以质量铸造品牌,以品牌引领企业,逐步将鲁花打造成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在创建品牌的征途中,鲁花始终把产品质量放在首位,从原料选择、质量控制、成品储存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在生产过程中只榨取第一道花生原汁,投巨资引进了世界最先进的黄曲霉检测仪,自主研发了世界领先的去除黄曲霉素的分离装置,使油品更安全更健康;建成了万吨恒温库,确保花生原料一年四季保持新鲜,保持了花生的营养成份和内在质量,实现了产品合格率100%,用户满意率100%的质量目标,为铸就鲁花品牌奠定了基础。其次,鲁花狠抓市场建设,在全国各地建立了60多个销售分公司,成立了3000多人的营销团队,发展了2000多家经销商,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市场营销网络。与此同时,鲁花还加大品牌宣传力度,通过中央电视台等高端媒体,树立鲁花的品牌形象,形成了以品牌拉动市场,以市场带动销售,以销售促进生产的良性循环。现在,鲁花品牌已家喻户晓,享誉大江南北,成为中国花生油第一品牌,中、高档消费者的首选产品。
鲁花的快速发展有力促进了农民增收。随着公司产品销量的扩大,原料收购数量也不断增加,带动山东、河北、河南、江苏、安徽、湖北、辽宁等地发展花生配套基地600万亩,内蒙古油葵配套种植基地150万亩。年收购花生原料130多万吨,油葵原料30万吨,为农民直接创造收入30多亿元,可带动600多万农民增收致富。公司的发展还解决了当地农村富余人员的就业问题,吸纳了2000多名农民到企业务工,人均收入超过8000元以上,带动当地及周边地区运输业、餐饮业等第三产业从业人员1万多人。2003年12月14日,总书记、国家主席视察了鲁花公司,对鲁花所做出的努力给予了高度评价:“由于你们的努力,使消费者和农民都得到了好处,好,做得很好,希望你们做得更好,让更多的农民富裕起来。” 2006年9月13日,委员、副总理也视察了鲁花,他高兴地说:“感谢鲁花在中国油脂方面做出的贡献!好好做,国家支持鲁花这样的民族企业发展。”
鲁花人将牢记党和国家***的嘱托,始终围绕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在保持已有业绩的基础上,站在大市场、大农业的战略高度,将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市场优势,为解决中国食用油短缺和国家食品战略安全,做出我们的贡献。我们计划到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末,花生油年生产能力达到100万吨,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发展花生种植基地1000万亩,让千万农民成为鲁花的厂外员工,为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我们更大的贡献,实现鲁花人“产业报国,惠利民生”的宏伟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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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为什么向着太阳?
向日葵的根茎中含有一种被称为植物生长素的物质,这种屋子有两个特点,分别是避光、刺激细胞生长,它的位置在向日葵的颈部,每次遇到阳光,它就会跑到背光的侧面躲起来,由于有促进生长的作用,就会使得背面生长比向阳的面要快,最早导致花盘总是向着太阳。
曾有科学家做过一项实验,用火盆代替太阳,但是在实验中将火光用物体遮挡起来,这样向日葵并不能确定哪边是向阳的,然而当火盆移动的时候,向日葵的花盘也会跟着移动。
科学家分析认为向日葵的花盘中对热度非常敏感,当管状小花被火盆晒热之后,纤维会发生收缩,所以最后导致花盘转向火盆,这就是向日葵向着热源方向的原因。
向日葵也被称为太阳花,在古老的印加帝国它曾是太阳神的象徵。俄罗斯、秘鲁等国列为国花的向日葵,在全球范围内深受人们的喜爱,这不仅与向日葵的功效与作用有关,还与它特别的含义有一定关系,向日葵的花语和寓意是很多人的心声,传言最喜欢的植物就是向日葵,可见它的寓意影响多么深远。
扩展资料:向日葵简介:
1.向日葵(拉丁文:Helianthus annuusL.),是菊科向日葵属的一年生草本植物。高1~3.5米。茎直立,圆形多棱角,质硬被白色粗硬毛。广卵形的叶片通常互生,先端锐突或渐尖,有基出3脉,边缘具粗锯齿,两面粗糙,被毛,有长柄。头状花序,直径10~30厘米,单生于茎顶或枝端。
2.总苞片多层,叶质,覆瓦状排列,被长硬毛,夏季开花,花序边缘生中性的**舌状花,不结实。花序中部为两性管状花,棕色或紫色,能结实。矩卵形瘦果,果皮木质化,灰色或黑色,称葵花籽。?
3.原产南美洲,驯化种由西班牙人于1510年从北美带到欧洲,最初为观赏用。19世纪末,又被从俄国引回北美洲。中国均有栽培。向日葵种子叫葵花籽,常炒制之后做为零食食用,味美,也可以榨葵花籽油用于食用,油渣可以做饲料。
4.向日葵又名朝阳花,因其花常朝着太阳而得名。英文名“sunflower”虽与其向日特性多少有些关联,名称主要还是来源于其金色花朵开放时酷似骄阳的形态,于16世纪至17世纪间从拉丁语中的太阳花——“flos solis”借译而来。向日葵的法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名称分别为“tournesol”,“girasol”和“girasol”,同汉语名称一样,也是基于“向日”这一特性来命名的。
5.向日葵从发芽到花盘盛开之前这一段时间,的确是向日的,其叶子和花盘在白天追随太阳从东转向西,不过并非即时的跟随,植物学家测量过,其花盘的指向落后太阳大约12度,即48分钟。太阳下山后,向日葵的花盘又慢慢往回摆,在大约凌晨3点时,又朝向东方等待太阳升起。?
6.在阳光的照射下,生长素在向日葵背光一面含量升高,刺激背光面细胞拉长向太阳转动。在太阳落山后,生长素重新分布,使向日葵转回东方。花盘盛开后,就不再向日转动,而是固定朝向东方。向日葵的花粉怕高温,如果温度高于30℃,就会被灼伤。
7.因此固定朝向东方,可以避免正午阳光的直射,减少辐射量。但是,花盘在早上受阳光照射,有助于烘干在夜晚时凝聚的露水,减少受霉菌侵袭的可能性;此外早上温度较低,阳光的照射使向日葵的花盘成了温暖的小窝,能吸引昆虫帮助传粉。
8.向日葵的花托部生长素背光分布,因而背光侧的茎生长较快,茎会向光源处弯曲。向日葵,由于其生长前期的幼株顶端及中期的幼嫩花盘会跟着太阳转动得非常明显而得名。人们认为向日葵朝阳仅与光能照射有关,此外与重力作用也有着密切关系。?
9.植物体内会产生一种奇妙的生长素,大多集中在生长旺盛的部位,趋向衰老的组织和器官中则含量较少。能够促进(抑制)细胞的生长,加速(减慢)细胞的分裂繁殖,背光,遇到光能照射,就跑到背光的一面去。极性运输,从形态学的上端运输到形态学的下端,而不能倒转过来运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向日葵
稻谷 大米 去哪里 检验
请等到粮食局送检、如不能解决,请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者必有其一能解决。
相关规定如下: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1年10月15日 国粮发〔20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的粮食质量标准,确保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随文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0月20日起执行。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附件:
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粮油质量控制的质量、依质论价办法和不合格粮油的处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收购、调运、储存、销售、加工的商品粮油
2.一般原则
2.1 粮油质量标准适用于商品粮油、各级储备粮油(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下同)和市场经营的粮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尚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粮油,执行地方标准。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粮油,执行企业标准。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时,后两种情况均执行发粮发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报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 本规定所指的“粮油质量标准”系粮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粮油”系原粮、成品粮、油料、油脂、薯类、饲料用粮及粮油制品的统称;“卫生标准”系国家发布的食品卫生标准。
2.3 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2.4 安全储藏水分标准,是粮油安全储藏的技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得作为水分增加价、增加量的依据。
2.5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一律以中等为计价基础,即:五个等级的,三等为计价基础;三个等级和两个等级的,二等为计价基础;多于五个等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统一确定计价等级。
2.6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原粮、油料,一律实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度,即:以标准中的等级指标确定等级,其余指标除限制指标外,作为增扣价、增扣量的依据。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在销售时实行“等级”制度,即:除与确定等级有关的指标外,其余指标为限制指标。但在调运时仍实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度。
2.7 对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油,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整理,达到标准后方可按正常粮油销售。经整理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要降等、降价销售,或改作其他用途;达不到食品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不准作为食用粮油销售,必须根据其质量、卫生情况改作其他用途。具体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2.8 市场经营的粮油在处理增扣价、扣量等问题时,可按贸易合同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粮油进出口
进出口粮油的质量标准,按进出口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规定执行。
4.粮油收购
4.1 收购中,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油,要动员农民整理到符合标准后才能收购。经整理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收购时要根据质量情况作扣价、扣量处理或拒绝收购。对实际等级指标高于或低于标准规定的粮油,其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禁止收购。
4.2 水分:对实际水分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
4.3 杂质:对实际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加价、增扣量。
矿物质指标超过标准规定的,加扣价0.75%(荞麦除外),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荞麦中矿物质指标每低或高于标准0.1个百分点,增加价0.5%,低或高不足0.1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
4.4 不完善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0.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黑胚小麦,按不完善粒归属。收购前,由省级粮油质检部门对病害发生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公布黑胚小麦的最高含量,指导收购。是否收购、收购限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4.4.1 生霉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生霉粒超过5.0%的,不得收购。
4.5 整精米率: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价;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44%;粳稻谷、粳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55%。
4.6 谷外糙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收购限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4.7 黄粒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黄粒米一般不得超过5.0%,含量超过5.0%的是否收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
4.8 谷外糙米、不完善粒、黄粒米、生霉粒等超过标准规定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油入库。
4.9 收购时,对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原因导致生芽、霉变、病害的不符合标准的粮油,其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如确需收购的,不得作为各级储备粮油或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
5.粮油销售
5.1 实行等级制标准销售的成品粮油,除分级指标和面筋指标外,其他指标为限制指标。
5.2 各种非等级食用油,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就不得使用标准中规定的商品名称,但可改作等级粮油,并执行相应的质量标准。
6.粮油调运
6.1 粮油调运时,要坚持好粮好油外调的原则,调出的粮油质量,一般不得低于标准规定的中等质量。确实需要调出质量偏低的粮油时,必须征得调入方同意,并按质论价结算。市场经营的粮油,也可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6.2 从4月1日至9月31日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玉米、粳稻水分不得超过标准规定。
6.3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的粮油,实行半等级半增减价制。其中以含油率定等的油料,含油率超过最高等级或低于最低等级时,根据实际含油率,按等级幅度作价。
6.4 GB5490-5539《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有关的检验项目规定的双试验结果允许误差,也适用于收发双方的检验误差。收发双方检验误差不超过规定时,按发方检验结果定等作价,收发双方检验误差超过规定发生争议时,必须按规定会验,以会验结果定等作价,必要时可申请仲裁。
6.5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粮油时,发方必须将由县以上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结果证书,同发货明细表一起随车(船)同行或直接邮寄给收方,作为作价结算的依据。如发方不附质量检验结果证书或检验项目不全时,则按收方实际检验结果定等作价。
6.6 虫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中,不准调出带有活虫的粮油。如收方收到粮油时,发现最严重部位每公斤样品中达到两头活虫的即视为虫粮,只有一头活虫的不作虫粮处理。双方必须对虫粮进行灭虫处理,因灭虫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情况核算,由发方承担。遇有特殊情况时,收发双方协商解决。
6.7 原粮、油料调运的有关规定。
6.7.1 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6“%;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加量。
6.7.2 杂质:同4.3条款。
6.7.3 不完善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蚕豆豌豆蚀粒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0.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3.1 生霉粒: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含量超过5.0%的不得外调。如调入方发现超过5.0%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以5.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扣价1.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者不扣价。生霉粒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4 整精米率:以标准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44%;粳稻谷、粳糯稻谷,整精米率不得低于55%。
6.7.5 谷外糙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6 黄粒米(稻谷或大米):以标准中规定的黄粒米指标为基础,含量在1.0~5.0%之间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含量超过5.0%的不准外调。如调入方发现超过5.0%时,在双方确认的基础上,以5.0%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5%,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黄粒米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 互混。
6.7.7.1 稻谷(糙米、大米)。
a.各类稻谷(糙米、大米)互混的最大限度为20%,超过时不准外调。
b.糯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籼、粳谷(糙米、大米),以标准中规定的互混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c.籼、粳谷(糙米、大米)中混入糯谷(糙米、大米)及籼、粳谷(糙米、大米)互混或籼糯、粳糯谷(糙米、大米)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5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d.各类稻谷互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2 大豆。
a.大豆异色粒,以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指标为基础,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的,不扣价。大豆异色粒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b.1类~4类大豆中混有饲料豆,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混入饲料豆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3 荞麦。
荞麦中混入苦荞,以标准中规定的限度指标为基础,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混入苦荞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4 黍、稷。
a.黍(米)、稷(米)互混以及混入粟(米)的总限度超过20%的,不准外调。
b.黍(米)中混入稷(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c.稷(米)中混入黍(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5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5个百分点的,不扣价。
d.各类互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7.7.5 葵花籽。
油用葵花籽和普通葵花籽互混,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超过3个百分点,扣价1.0%,超过不足3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互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6.8 薯类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甘薯的病害块根和马铃薯的疥癣块茎超过标准规定的,降一个等级。不完整块根(茎)的总量不超过规定的,“其他”项指标可以抵补“病害”或“疥癣”项的指标。
6.9 成品粮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6.9.1 大米、小米、黍米、稷米等米类粮食。
6.9.1.1 米类中杂质、碎米、不完善粒等项中,有一项或几项(均包括小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整理到符合标准才能调出。确实无法整理的,降一个等级。
6.9.1.2 从4月1日至9月31日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晚粳米水分,不得超过14.5%。
6.9.2 小麦粉、玉米粉、莜麦粉等粉类粮食。
6.9.2.1 小麦粉灰分、粗细度、百筋质三项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即降为该等的下一个等级。
6.9.2.2 精制莜麦粉中的粗细度、灰分两项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扣价5%,两项均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降为普通莜麦粉;普通莜麦粉的粗细度、灰分两项指标中一项或两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扣价5%。
6.9.2.3 粉类粮食的含砂量、磁性金属物、脂肪酸值、气味、口味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不能供作食用。
6.9.2.4 粉类粮食的水分超过标准规定的,要就地处理,不能外调。为便于加工,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等5省、自治区在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各等级小麦粉水分可放宽到14.5%,但要降价1%,只能就地销售,不得外调。
6.10 食用植物油调运中的有关规定。
6.10.1 各种食用植物油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一级油标准,但又不低于二级油标准的,要处理到符合标准,确实无法处理的,降为二级油,按二级油作价;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二级油标准,也要处理到符合标准,确实无法处理的降为等外油脂,作价时以二级油为基础,扣价3.0%;一级油如直接降为等外油,除按二级油作价外,再扣二级油价的3.0%。如发现调出的是等外油,也要扣二级油价的3.0%作为整理费。
各种非等级食用油,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的,就不得使用标准中规定的商品名称,但可改作其他等级食用油,并执行相应的质量标准,按上述原则处理。
6.10.2 芝麻香油不具备显著香味的,按普通芝麻油作价。
6.11 加工用粮油调运中的规定。
在加工用粮油的调运中,原则上分别参照执行原油、油料、豆类、成品粮油或薯类的规定,也可按加工合同规定执行。
7.本规定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8.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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