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维修资金价格_青岛维修基金每平米多少钱
1.青岛旧小区改造屋顶收费吗
2.青岛新房交哪些税费?契税征收比例是多少?
3.电梯维修费应该如何分摊?
4.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5.青岛房屋维修基金
青岛旧小区改造屋顶收费吗
收费。根据查询《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显示,在办理房屋登记时,自愿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存量房的有关程序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收费的。青岛市,山东省辖地级市,别称岛城、胶澳,副省级市、单列市、特大城市,院批复确定的中国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
青岛新房交哪些税费?契税征收比例是多少?
青岛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小编将新房购置需要缴纳的税费整理如下,希望大家在买房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
契税:房款总金额的1.5%
140平米以下普通住宅2%,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超过140平米4% ,非住宅4%。通常契税跟着首付款一起缴,开发商代收。交纳相关费用,开发商会出具正式的购房。
印花税:0.05%
在订立合同时就直接缴纳,总房款的0.05%,一般跟首付款一起缴,以便于开发商统一办理合同登记和房产证。
银行按揭费用
如果办理按揭,签合同时要交的第二组费用是银行按揭费用,商业的收费项目,各银行间有细微的差别。
a.抵押登记费:80元/户;
b.权证印花税:5元/户。
c.保险费:财险保险费=总房款×年费率×年限系数。保险费一次交完。(保险费率大致为:1~5年为0.07%,6~10年为0.06%,11~15年为0.055%,16~20年为0.05%,20年以上为0.045%)
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3%
公共设施、共用设备(涉及房屋共有部分如外墙、屋顶、下水道、水管等)的维修基金。重庆执行的收费办法是:
a.不含电梯:总房款×2%;
b.含电梯:总房款×3%;
c.部分试点楼盘按50~60元/m2收取。
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要在当地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后,购房者可以自行交存。一般来说,购房者在领钥匙,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就会代收房屋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费
从收房日开算,以购房人验收房屋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开发商发出入住通知书后,购房人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收楼的,物业管理费可以从发出入住通知书一个月后开始计算。一般先交三个月。产权人长期不住的房屋或开发商未售出的空置房,均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权属登记费
权属登记费就是办理房产证的费用,80元/套。
交易手续费
1、住宅 建筑面积 X3元/㎡,
2、非住宅 建筑面积 X11元/㎡。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0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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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修费应该如何分摊?
电梯维修费用,应该由业务同意以后使用缴纳的维修基金来维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扩展资料: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十五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百度百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单元门、避雷针、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账户管理、使用监管和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
各区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受理、现场勘查、使用方案审核、参与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各区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办法规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相关工作。第五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交存第六条 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 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下同)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以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相关指标确定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照售房款的2%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多层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层房屋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第九条 商品房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将未出售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条 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后,及时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一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第十二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方式。
业主要求自主管理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经由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自主管理的,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第十三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一定规模、资信良好的商业银行,作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青岛房屋维修基金
青岛房屋维修基金:为城市居民提供房屋维修保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住房问题备受关注。在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中,房屋维修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然而,由于房屋维修费用高昂,许多居民无法承担这样的费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青岛市于2010年成立了青岛房屋维修基金,为城市居民提供房屋维修保障。
一、基金简介
青岛房屋维修基金是由青岛市出资设立的,旨在为城市居民提供房屋维修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拨款、企业捐赠、个人捐赠等。截至目前,基金已经累计收到资金超过5000万元,为超过3000户居民提供了维修服务。
二、申请流程
1.填写申请表格:居民需要前往所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填写《青岛市房屋维修基金申请表》。
2.提供相关证明:居民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等。
3.审核: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将审核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4.发放资金:审核通过后,基金将向居民提供维修资金。
三、申请条件
1.房屋必须位于青岛市内。
2.房屋必须为居民自有住房。
3.房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建筑安全规范等。
四、申请范围
1.房屋外墙、屋顶、门窗等维修。
2.室内水电、燃气管道等维修。
3.楼梯、电梯等公共设施维修。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
3.申请人需按照基金要求使用资金。
4.如发现虚申请,基金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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