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登记_申请押金价格备案
1.伙食费备案申请伙食费备案
2.房屋押金不退找哪投诉
3.北京:住房租金明显上涨时,可取价格干预措施
伙食费备案申请伙食费备案
2021年江苏省苏州市初中学生伙食费收费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对学生在校用餐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集体供餐的公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336号)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所有为在校学生提供集体餐的中小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同时,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就餐服务时收取的费用,中小学校伙食费属于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中小学校伙食费标准由学校按照体现公益性、保本经营的原则,根据实际成本和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标准、数量、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学生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制定。中小学校制定或调整伙食费的具体标准应当提前向所在地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原则上应由学校行政直接经营管理食堂。其他学校提倡由学校行政直接经营管理食堂。
第六条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对中小学伙食费实行管理,独立核算,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和台帐,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范围,每月结算,并公示收支情况。
第七条学校食堂伙食费成本由主辅原材料费用、水电费、燃料费、食堂员工人员费用(不包括财政支付人员)和非财政投入的低值易耗品构成。
学校食堂使用的水、电、气要单独计量,分表计费,不得将非学校食堂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在食堂伙食费成本中列支。食堂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添置,应在学校财务预算中安排列支,不得计入食堂伙食费成本费用。
教师餐与学生餐同质同量的应当同价,学校不得将教职员工伙食补贴、学校招待费等计入学校食堂伙食费成本费用,不得用食堂结余款以奖金、或各种津贴、补贴等名义发放给教职员工。
第八条学校食堂的收支应按月结算并公示。收支差距较大的,要及时调整伙食价格或品种,确保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盈余在3%以内的,可结转至下一结算周期用于改善学生伙食;盈余超过3%的,应当全额退还学生。
第九条中小学校应加强承包经营或供餐单位配送形式为学生提供用餐服务的管理。
由餐饮单位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承包资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者,并签订承包合同。食堂承包者应本着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制定伙食费标准,所获利润不得高于合同约定的利润。在承包期间,学校应零租金租赁供餐所需用房,不得变相向食堂承包者收取任何形式费用。
不具备学校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餐饮单位负责学生集体餐的配送供应。供餐单位所得利润不得高于供餐合同约定的利润。学校不得要求供餐单位为教师提供免费餐或低于学生餐价格的教师餐,教师餐与学生餐同质同量的应同价。
第十条中小学伙食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以学期为调价周期,学期中途不得提高伙食费标准。学校如需对学生伙食费标准进行调整,应事先召开由学生、家长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校务公开栏向全校公示调价方案。
第十一条学生就餐应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在校用餐。预收伙食费的,应按月收取并据实结算公布。如发生停餐等需要退费的情况,按就餐次数计费,扣除实际就餐天数后向学生退还费用。用充值卡消费的,所使用的充值卡在首次办卡时不得向学生收取工本费、押金等任何费用。对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办充值卡的可按成本收取材料费。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应结清费用,退还充值卡余额。
第十二条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困难学生伙食费补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伙食费减免或生活困难补助。
第十三条各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学校行政直接经营管理的学生食堂应在醒目位置公示购主要原材料价格、供应菜肴价格、规格标准等内容;承包经营的,学校应公示食堂承包经营合同;学生集体餐由供餐单位配送供应的,学校应公示供餐合同,注明供餐标准和伙食费收取标准。学校应当将上述相关内容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学生伙食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要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学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员和食堂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监督食堂承包(或供餐配送)招标,定期对学生用餐质量和供餐服务水平进行检查、考评,并予以公示,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改善学生用餐条件,加强学生伙食费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小学伙食费标准制定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教育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幼儿园伙食费参照本暂行办法管理。
房屋押金不退找哪投诉
房屋押金不退找哪投诉,具体如下:
1、到房屋租赁办公室,前提是房东的房源要在房屋租赁处备案;
2、双方协商解决,租房押金不退的问题,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3、找街道办帮忙解决,如果在没有任何损坏的情况下,房东执意不退还押金的话,可以请街道办帮忙;
4、找物业解决,一般物业会帮忙打电话联系房东,调解这一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何避免租房押金纠纷
1、租房合同要写清细节;
2、为避免纠纷,押金条款应详细;
3、房屋设施无损坏,押金应全额退款。
北京:住房租金明显上涨时,可取价格干预措施
8月11日,澎湃新闻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将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已于7月4日发布。
其中提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相关预警机制。住房租金明显上涨或者有可能明显上涨时,北京市人民可以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依法报院备案。
北京市人民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住房租赁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北京市倡导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条例》提出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租金,遵循“押一付三”原则。
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按照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的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租金。
《条例》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或者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相关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
此外,若金融机构向承租人发放租金的,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划入承租人账户。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的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提供明材料、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有权知悉住房装修情况,并实地查看住房。出租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查看住房。
在短租住房方面,北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北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
同时,北京市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北京将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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