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现在石油价格表_甘肃石油价格是多少?
1.中石油甘肃销售是区内公司吗
2.甘肃武威有油田吗 甘肃武威有石油吗
3.甘肃张掖地底下有石油么?
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州石油分公司怎么样?
5.甘肃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石油甘肃销售是区内公司吗
您好,您是问中石油甘肃销售是中石油的子公司吗?中石油甘肃销售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在甘肃省设立的销售子公司,负责在当地销售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属于中国石油在全国范围内的下属公司之一。
甘肃武威有油田吗 甘肃武威有石油吗
1、甘肃武威有油田但没有开,因为储量太小不值得动工。
2、武威,甘肃省辖地级市,被命名为“中国葡萄酒城”。
简称“雍凉”、“凉”、“雍”,古称凉州,地处黄土高原、青藏高原和蒙新高原三大高原交汇地带,地势呈西高东低,局部地形复杂,属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其特点是四季分明,冬寒夏暑;辖1个区、2个县、1个自治县,总面积33238平方公里;2017年常住人口1853万人。
甘肃张掖地底下有石油么?
没有。张掖,古称甘州,是甘肃省辖地级市,甘肃省人民批复确定的河西地区旅游中心城市及重要的商贸流通枢纽,截止至2022年12月3日,该地区地底下是没有石油的,张掖是甘肃省农副产品加工和能源基地之一。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州石油分公司怎么样?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州石油分公司是2017-08-17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注册成立的内资分公司,注册地址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中路2号科技产业大厦7楼706、710、711、712室。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州石油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20102MA73YN9C6M,企业法人陈诤,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兰州石油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油、柴油 [闭杯闪点≤60℃]的批发;润滑油、煤油、沥青(不含危险化学品)及其它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零售;燃气经营;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以上仅限其授权管理的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餐饮服务(凭许可证经营);烟草的零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凭许可证经营);出版物、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化肥、农用薄膜、五金、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电子出版物、办公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汽车、汽车配件、汽车用品、汽车装饰、摩托车及零配件、机电产品、纺织、服装、家具、建筑材料、原油、初级农产品、药品、花卉、农药、、消毒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清洁用品的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油(气)库、加油(气)站的设计、建设(凭资质证);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技术应用研究和计算机软件开发;汽车服务咨询、汽车清洗服务、汽车充电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旅游服务;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位租赁;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乘用车);房屋、场地出租;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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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按照国家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质量标准的原则,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成品油流通市场,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和航空煤油、石脑油、燃料油。第三条 整顿的范围是,在省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有成品油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中央驻甘企事业单位和外省(市、区)在我省从事成品油生产、批发、零售的经营单位和地方炼厂。第四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所需,必须纳入当地石油公司的配置,接受石油公司、技术、质量、物价等部门在业务方面的管理和监督。供需双方实行合同管理。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实行代销制。第五条 炼油企业不准搞国内各种形式的来料加工或变相来料加工、不准直接向市场销售成品油。如遇交通运输及其它特殊情况,危及正常生产时,可专题向中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省经贸委汇报,作为应急问题,专题研究解决。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委定价。兰州市(含四区)执行国家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其余地、州、市、县(市、区)均执行省物委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炼油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各经营单位不得在国家、省物委定价以外加价或变相加价,也不得压价竞销。如有违反将按规定严肃查处。各零售网点、加油站都要按照规定价格统一实行挂牌销售。第七条 严格税收征管。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都要执行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各级一律不得给予减免、优惠,更不允许包税。第八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2、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3、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和销售渠道。
4、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消防、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4、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并实行代销制。第九条 成品油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经外贸部批准有成品油外贸经营权。
(二)具有经营成品油进口业务能力和经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出口创汇率高,经济效益好。
(三)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同世界上主要的石油公司建立较稳定的贸易关系。第十条 凡现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均属整顿重点。省内各炼厂不准向社会直接销售和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其生产的成品油全部纳入国家统配。炼油企业自办、联办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所需成品油,由所在地石油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进行合理配置,实行代销制。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已经从事并建成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按照省地县整顿办的规定,申报资金、经营量、品种、仓储设施等有关情况。必须与原单位彻底脱钩,接受整顿,待整顿确认资格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手续,方可经营。第十二条 享受出厂价直供的“六大用户”,由省计委、省经贸委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规定用油范围、品种、数量进行界定,所供成品油只能自用,不得对外销售,也不得转入所属加油站(零售网点)对外销售,如有违反,扣减直供指标,并取消直供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所属库、站对国家下达的储备和轮换出库的成品油,不准随意买卖。轮换出库的成品油应纳入省内配置,由省石油总公司组织调销。储备局所属库(站)现有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也要与行政管理单位彻底脱钩,经整顿合格后,所需纳入当地石油公司配置,并接受业务指导,实行代销制。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的石化企业所生产的成品油(除合同已规定的外),和按有关政策进口的成品油,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在国内销售。任何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一律不得在国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以及成品油进口和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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