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六银行全部暂停账户原油开仓!工行连天然气、铜和大豆都停了

2.美国成为石油输出国以后,为什么没有抬高油价反而压制油价?

3.国家对燃油税是怎么样的说法啊?

4.什么是市场经济?为什么欧美等国不承认我们是市场经济?

5.原油宝的理财产品是否合法合规呢?

六银行全部暂停账户原油开仓!工行连天然气、铜和大豆都停了

油价调整会降吗_油价调整是否漏洞

4月28日上午9:00起,工商银行官网暂停账户原油、账户天然气、账户铜和账户大豆全部产品的开仓交易,持仓客户的平仓交易和已经预设的转期,以及连续产品份额调整均不受影响。至此,国内推出账户原油交易的六家主流银行全部宣布暂停账户原油开仓,而工行更是成为首家主动宣布暂停所有能源和农产品账户开仓交易的大行。

业内人士认为,在国际油价暴跌至负值导致中行原油宝众多客户惨遭“穿仓”之后,这些银行主动按下“暂停”键,可以有效防止出现类似风险,同时也说明银行业内或许正在开展账户商品交易的全面自查梳理,未来监管部门对银行开展衍生品相关业务的要求会更严,标准会更高。

中行率先宣布暂停新开仓

北京时间4月21日凌晨,美国WTI05原油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时段,价格一度暴跌至-40.32美元/桶,最终结算价报-37.63美元/桶。挂钩该合约的中行原油宝产品以此价格为投资者平仓,导致多头持仓客户的本金

一夜归零,还倒欠中行大笔保证金。

4月22日,中国银行发布《关于我行原油宝业务近期结算和交易安排的公告》称,鉴于当前的市场风险和交割风险,自当日起暂停客户原油宝(包括美油、英油)新开仓交易,持仓客户的平仓交易不受影响。

其余五家银行迅速跟进

事实上,国内共有六家银行推出账户原油业务。除中行外,还有工行、建行、交行、民生和浦发。虽然这些银行并未出现这种亏完保证金还要倒赔的险情,但受到“原油宝”事件的警示,它们迅速跟进中行,也纷纷宣布暂停。这些银行均表示,作出这样的决定是出于对国际原油市场价格、流动性等风险因素的考虑。

4月22日当天,建行就发布公告称,鉴于当前的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因素,根据相关规定,自公告之时起,暂停账户原油Brent与账户原油WTI品种月度合约的开仓交易,持仓客户的平仓交易不受影响。

当日建行还发布了一份“关于账户商品交易业务WTI200约交易规则的提示公告”。公告称该行有权调整这一合约的到期处理时间和处理规则,对客户到期未平仓持仓进行现金结算;建议客户充分关注近期原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可以在该合约到期前选择主动平仓。

交行4月22日那天也向客户提示风险,同时表示,因国际市场出现异常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市场报价中断或价格瞬间出现大幅波动),交行有权暂停交易或调整报价。

次日,,交行和浦发正式宣布暂停账户原油业务新开仓。交行称,鉴于当前原油市场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因素,暂停记账式原油产品的新开盘交易,现有持仓客户的平盘交易不受影响。浦发则宣布:鉴于当前原油市场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因素,自2020年4月24日早8点起,暂停账户原油产品的开仓交易(市价、挂单开仓交易均无法成交),合约到期后无法展期;现有持仓客户的平仓交易不受影响。

4月25日,民生银行也宣布,鉴于当前的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因素,自4月27日早9点起,暂停账户能源北美原油、国际原油的开仓交易,持仓客户的平仓交易不受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都暂停了新开仓交易,但对于已经持仓的客户,各家银行的处理并非完全一致。其中建行明确表示有权调整200约的到期处理时间和处理规则,对客户到期未平仓持仓进行现金结算;浦发则向客户明示合约到期后无法展期。但工行规定,持仓客户已经预设的转期以及连续产品份额调整不受影响。

银行账户商品交易不只有原油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国内银行推出的账户商品交易模式基本类似,业务内容也并不限于账户原油。

根据建行官网介绍,账户商品包括账户能源、账户基本金属和账户农产品等三大类。账户能源包含账户原油WTI、账户原油Brent等,账户基本金属包括账户铜等,账户农产品包括账户大豆等。账户原油WTI价格参照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西德克萨斯轻质原油(WTI)期货价格,账户原油Brent价格参照洲际交易所(ICE)布伦特原油(Brent)或者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布伦特原油(Brent)期货价格;账户大豆价格参考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大豆期货合约报价;账户铜价格参考纽约商品期货交易所(COMEX)铜期货价格。

各家银行的产品设计和交易规则都类似。比如,都采取只记份额、不提取实物的方式,都有人民币和美元两个币种,T+0交易,客户通过先买入后卖出平仓或(看涨做多)或先卖出后买入平仓(看跌做空)获取价差收益。客户都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开户和交易。

但是各家银行的投资起点和交易点差等细节还是有显著区别。比如,有的银行的账户原油起点为1桶,有的银行为0.1桶。交易点差的差异则比较大,同一家银行不同品种之间还有区别。有的银行大部分品种点差稳定在1%,有的银行部分品种会高达5%。

特别是移仓日期的选择,各银行也有所不同。中行规定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一天移仓,其他银行选择提前5-6天。正因如此,只有中行的原油宝这次惨遭“围剿”,其余银行都逃过一劫。

工行还停了账户天然气、铜和大豆

目前来看,其他银行都只暂停了账户原油的开仓,只有工行把范围扩大到账户天然气、账户铜和账户大豆。

有业内人士认为,最为国内最早推出账户原油交易的银行,工行对账户商品交易业务还是相对比较谨慎。三月中旬,国际原油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油价跌成“矿泉水价”,趁机抄底的投资者日益增多,却发现工行当时已经暂停人民币账户的买入交易。

自3月13日起,工行APP已暂停人民币账户北美原油和国际原油两个连续产品的买入交易,平仓交易、美元账户原油投资则不受影响。客户在下单确认时,工行APP会提示:“由于您购买产品已达到我行人民币账户商品和账户外汇总交易净额上限,目前已不能买入新开仓(做多),平仓不受影响;待总交易净额恢复到限额以内后,您将可以重新买入新开仓。”

工行人工客服则称,因为总交易金额达到上限,人民币账户原油、人民币账户天然气、人民币账户大豆、人民币账户外汇都无法进行新开仓业务,但是客户可以通过先卖出后买入的方式交易。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有客户当时因为无法在工行做多抄底,转战中行原油宝,结果惨遭“负油价”绞杀。

账户原油交易到底是业务创新还是钻监管漏洞?

“原油宝”穿仓之后,众多投资者亏损惨重,正在与中行和有关部门交涉。目前,该事件最后如何处理尚无最终结果,但业内人士已经在检视此类由银行推出的账户商品交易存在的风险隐患。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众多投资者对中行原油宝的质疑包括:是不是推销给了风险不匹配的投资者;到底算理财还是算期货;归银保监会还是证监会监管;究竟合不合法。而这几个问题对于开展此类业务的其他银行一样适用。

不同风险的产品匹配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近年来,股票、期货、私募基金等风险较高的投资领域一直在完善这一制度,但对于以安全稳健为特色的银行来说,似乎考虑得并不充分。

原油宝挂钩的是境外原油期货合约,风险高,对专业金融知识的要求高,并不适合普通投资者。但是在银行的“包装”下,这类产品门槛低至几十元就能参与,也没有杠杆,无论是银行还是投资者都觉得风险可控,风险等级也只定为R3级,平衡型投资者就可以参与。但事实上,这次原油宝的风险比R5还大。所以,“原油宝”的一些客户连做多做空都不知道,完全以买股票的心态操作。

事实上,随着国际油价波动,从境外交易所修改规则允许出现负值开始,原油期货就出现了穿仓可能,只不过中行没有及时调整规则,普通投资者更是想也想不到。而其他银行只不过凑巧提前移仓躲过一劫,但之前他们也跟中行一样,并没有就负油价专门进行风险提示。

此外,从进入门槛看,这些账户商品交易都存在对国际期货标准的交易单位进行拆细的操作。比如,国际市场原油期货合约的最小交易单位1手是1000桶,而国内这些银行1手就是1桶,0.1桶就可以交易。有监管人士表示,这些产品的设计原理,实则缘起于银行根据客户实际需要推出的结售汇业务,此后不断延伸至贵金属及商品领域,但已经逐渐偏离了银行最熟悉的业务领域。

原油宝到底应该归银监会监管还是归证监会监管也是一个叫人难回答的问题。如果把它视为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就该归证监会同商务部、国资委、外汇局等部门共同监管,可它又没有杠杆,跟一般期货还是有区别,而且这些投资者也不是直接在境外期货交易所交易;如果把它视为银行理财产品,就应该由银保监会监管,可它实际做的又是境外期货合约的交易,跟代客理财完全不同。

因此,有业内人士指出,这类银行推出的账户商品交易,目前还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也正因为如此,留下了很多漏洞需要银行和监管部门一起修补完善。

美国成为石油输出国以后,为什么没有抬高油价反而压制油价?

1. 成为石油输出国后,美国并未显著抬高油价,反而采取压制策略。

2. 尽管美国石油出口量增加,但每日出口量仍有限,不足以显著影响全球油价。

3. 提高油价对美国经济的影响微乎其微,同时可能导致出口市场萎缩。

4. 为了维持与国家的关系,保持石油市场的竞争力,美国选择压制油价。

5. 2020年大选期间,特朗普政府希望稳定经济以争取选民支持,因此降低油价成为政策选择。

6. 国内对石油的巨大需求使得美国在成为出口国的同时,仍需进口石油以满足国内供应。

7. 为了经济稳定和行业发展,美国需要保持石油价格的低位。

8. 通过控制石油价格,美国旨在弥补经济漏洞,增强在国际油价议题上的话语权。

9. 压制油价也是美国与某些国家竞争的策略,为未来可能获得的更高利润做准备。

国家对燃油税是怎么样的说法啊?

3月里,关于燃油税问题,有3个深谙内情的关键部门的关键人物都说了话。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副所长靳东升表示,按照方案设计,对汽油、柴油开征燃油税之后,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等多项行政收费同时停收。“但有些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收费不一定会取消。” 靳东升透露,2001年拟定的燃油税改革方案现在面临较大调整,马上出台条件还不成熟,至于年内是否肯定会开征,靳东升称不方便下结论,开征要等待合适的时机:油价不是太高、中央财政收入不太紧张、税务管理准备充分、社会能够接受等。“前三个时机现在已经成熟了。” 按照靳所长的意思,现在唯一存在的问题是:社会不能够接受燃油税。 那么,社会中的哪些群体不能够接受燃油税呢?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作了解释。 在3月18日举行的2007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张国宝表示,落实燃油税政策仍存在难点。他主要列举三点:首先,目前中国的汽油、柴油价格未和国际油价接轨,如果征收燃油税,油价一定有所提高,广大百姓未必会接受。其次,政府征收燃油税时还要考虑到对农业、渔业等弱势产业的影响,还没有找到对这些产业进行适当保护的好办法。第三,一旦征收燃油税,很多道路的收费将被取消,交通部门担忧,在收费站工作的30万职工可能失业。所以,交通部仍有不同的意见。 按照张副主任的解释,不能够接受燃油税的群体是: - 广大百姓(我觉得可以概括理解为对燃油有需求的消费者) - 农业、渔业等弱势产业 - 交通部,主要是其下属的收费站职工 其实大家都知道,对于“广大百姓”而言,如果执行燃油税真的能够改变他们的驾驶行为,正是燃油税出台的目的意义所在。(具体算帐,在搜狐专题《燃油税引发的震荡》中,汽车江湖和车夫两位先生已经写得十分清楚,不赘引了。) 何况,就在前天发生的例子:如果真是“广大百姓”不能接受就不涨价的话,比燃油使用更为广泛,和“广大百姓”生活更加息息相关的天然气就更没有涨价的理由了。 如果说是保护农业、渔业等弱势产业的话,怎么补贴都可能有漏洞,寄望于无漏洞的政策设计的想法不切实际。但相信在宣布免除农业税后不长的时段里宣布开征燃油税,对这个群体的冲击正是最小的时机。另外需要认清:农业和渔业等弱势产业也同样需要节能降耗。 最后,水落石出,只剩下了交通部系统的问题。 财政部长金人庆3月9日在十届五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的发言,为这最后一个因素作了注解。他表示,中国的燃油税首先还是解决道路的收费问题,主要是要理顺道路收费,包括养路费以及其他收费。这样设计不会增加社会的税收和社会的负担,间接也可以起到节约用油和加强环保的作用,但也还需要进一步设计税制来解决。燃油税出台的关键还是要看条件是否成熟。 瞧,三个领导的话综合起来,还是比较明确地把交通部推向了前台。 所以,应该体会得到:交通部长李盛霖已经越来越多地被聚光灯所照射。目前最想尽快解决这个问题的人,其实恰恰应该是他。 可是,我坚决反对那种认为道路收费系统人员都该无条件下岗,为推行燃油税让路的意见。 没有任何人“理应”下岗,也没有任何人因为以前有无奈下岗的先例而理应下岗。所谓循环报应的学说,是泼妇骂街的手段,不是解决问题的手段。何况还有上一篇文章所述的担忧。 燃油税是应该推行的,但不处理好人员安排问题,会失控,会更加加重用油群体的负担。中央政府必须慎重考虑和解决好这个问题。 只有慎重考虑和解决好这个问题,才能说给百姓拿出了一份基本合格的答卷。 在这个问题上,经过这两年反复提倡节能环保的铺垫,恐怕已经没人怀疑中央政府的决心。 那么,这个问题大约何时能得到解决呢?这个问题得以解决的时间,不就是燃油税可以开征的时机了吗? 我在2006年夏天曾对此时间点有一个简单分析,现在略加补充如下: 首先可以确信,由于利益协调的复杂性,燃油税不太可能在2007年出台;其次,因为涉及到养路费收取问题,燃油税实施的最佳时机在开年;第三,2008年的上半年中国主要面临中央政府换届和为奥运会做最终准备;第四,既然燃油税的出台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则其出台时间只能是利益博弈达到均衡的时刻。 考虑到主要利益方背景,除非出现重大意外情况,燃油税的出台时间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中国内忧外患相对缓和,使得政府有精力集中应对解决国内经济健康性问题; - 国际能源价格在相对高位稳定一段时间,反对方利益已经无法同维护国民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的诉求相提并论,政府必须下定决心当机立断地解决国内能源价格市场化问题; - 农业局面一片大好,农民收入稳定,农村整体气氛和谐; - 道路收费人员安置问题有比较妥善的解决办法。 综上所述,各因素大约会在2008年四季度首次出现重合,因此我们或许可以期待中国最早在2009年开征燃油税。

什么是市场经济?为什么欧美等国不承认我们是市场经济?

什么叫市场经济呢?大概一百个经济学家可以提出一百零一种以上的说法。有人说市场经济是承认并维护个别利益的经济;有人说,市场经济就是私有制的经济;有人说,市场经济就是价值经济。还有说是自发性的经济、竞争的经济、优胜劣汰的经济、信用经济、法制经济等等。

应当说,这些说法都有一定道理。包括“私有制”的说法。但是这些说法都像是“盲人摸象”,都只触及一个局部,都没有总体的概括力。

什么是市场经济?其实很简单。市场经济就是按等价原则进行交换的经济。

市场经济得以存在和发展,其根本基础首先在于分工的普遍化。我们说,没有工业化就不会有市场经济。为什么呢?因为工业化、大机器生产才能造就社会普遍分工的物质基础。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不需要交换。最多是一家之内的两口子交换产品。农业文明时代,农村妇女天天晚上摸黑纳鞋底也供不上一家人穿鞋。用机器生产,一个工人一天能缝100双鞋。现在工艺又改进了,不用缝制了,用胶粘。一个工人一天能粘1000双鞋。生产这么多鞋,当然不是他自己穿,或者给他家人穿,或者给他老板穿。干什么用呢?用于出售。就是交换。

分工还不是市场经济的唯一基础。可分工引起的交换并非只有出售一种方式。计划经济下也有分工,但大量的产品是“计划调拨”的。不是真正的出售。因为“一大二公”体制下的传统理论认为,大家都是一家人,用不着算计那么清楚。“肉烂在锅里”。谁多谁少不都是“国家”的吗?或者说是“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吗?我们在改革的初期就开始力图打破“大锅饭”。但那个时候所说的“大锅饭”主要指企业中“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其实原有体制下最大的“大锅饭”并不在平均主义的分配上,而在于否定等价交换的市场交易原则上。

市场经济下的交换就是“亲兄弟明算账”的交换。交易双方必须计较多少,必须维护自己的利益。人们都有在菜市场买菜,和卖菜的小贩讨价还价的经验。萝卜白菜的价格贵一毛钱,小贩的利益就多一毛钱。价格便宜一毛钱,买方的消费者利益就多一毛钱。谁的钱也不是白来的。

请注意,交换中这个“必须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行为非常重要。可以说,这是市场经济一切规律的根本出发点。在所有经济学中,其实都存在一个无需证明的、共同的假定前提。这个假定前提就是,人都是趋利避害的。

我们的改革实践已经明确无误地证明,公共利益、共同利益一定是建立在个别利益的基础上的。否定了个别利益,实际上也就否定了公共利益。在我国农村改革前的人民公社中实行“工分制”。理论上说,谁干活都会导致大家共同的分值提高。这种“工分制”把大家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了吧?但实践证明,这种否定个别利益的制度设计导致了农民“出工不出力 ”的反抗。无穷无尽的政治运动、反复的“大公无私”教育也无助于事。结果是大家共同受穷,谁的利益也没有得到保障。上世纪70年代末,我们首先进行的改革就是“分田到户”, 承认农民的个别利益。结果是什么呢?是1984年建国35周年庆典时,邓小平在天安门阅兵那个时候,全国农民高唱“在希望的田野上”。

我们不想扯进“人是不是自私的”这种没有多大意义的争论中去。我认为,这个争论就像“无所不能的上帝能否提出一个连他自己也回答不了的问题”那样的一个悖论命题。悖论本身是门学问。研究悖论也是有意义的。下面我们就会讲到,市场经济的一切活动都充满悖论。比如,“分散的所有权能够更高效率地集中资源”。但这个“自私”与否的争论是把人的本质这种哲学命题拿来解释现实、生动的社会经济生活。迄今动辄质问别人这种问题的,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对理想社会向往的单纯。这是典型的“形而上学”。论证方式上有个“归缪法”。例如我们可以问,人都是要死的,人就不应当避死求生了吗?

实际上,党的“十六大”报告已经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回答。“十六大”报告说,不能以人有财产还是没有财产、财产多和少来区分人们在政治上的先进与落后。我认为,我们可以把这句话在理论上诠释为,不能以人们是否有趋利避害的利己动机来区分人们在政治上的先进与落后。“十六大”报告说,关键要看人们的财产是怎么来的。在我们的问题中,关键是趋利避害要有规则。

大家知道,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经济学重点研究的就是有限的资源,或者说,稀缺的资源的优化配置问题。由于资源有限、机会有限,当人们都想趋利避害的时候,由此就产生了竞争的问题。

供给不足,大家都想买到,那就产生了需求方的竞争。供给充分而需求不足,卖方就希望买方优先买自己的产品。由此就有了供给方的竞争。供求双方讨价还价表现为供求之间的竞争。实际上,市场经济下的竞争是无所不在的。其表现形式也是变化万千。不仅同类行业之间、满足同种需求之间的产品会有竞争,例如出版社和电视台之间有竞争;生产完全不同产品之间的企业也会有竞争。因为有可能两个企业、两种行业会使用同一种资源。例如石油既可以作燃料,又可以生产化工产品。而石油是有限的。技术替代、功能替代、效用替代都会导致竞争。

在过去一些年的改革过程中,大家对竞争的存在已经比较熟悉了。但对竞争的评价恐怕仍有不同看法。因为竞争必然牵扯到一个问题,就是公平的问题。还有人更把市场经济下的竞争道德化,说,承认人会“趋利避害”就已经颇有“抑善扬恶”的味道了,还要提倡竞争,这不是在倡导“弱肉强食”的罪恶理论吗?

大家可能还记得,2001年的春运前夕,国家计委就“旅客列车提价”问题举行听证会。

这个听证会实际上就是用价格竞争来解决资源优化配置问题和公平问题。在春运这个例子中,我们还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呢?也有。例如,我们也可以不提价,沿用让大家提前排队的办法,谁买到算谁的。但这个办法中,旅客彻夜排队的代价、“走后门”的代价、让“票贩子”倒票赚走的代价加到一起,可以肯定地说,需求方多支付的代价要远远大于火车票涨价的代价。更重要的是,作为需求方,涨价时旅客们多支付的代价将直接有助于铁路今后增加供给,而在“排队”方案中旅客们多支付的代价则完全无助于铁路供给增加。再例如,我们还可以用计划经济下的配给方式。每个公民发500公里的铁路购票证,大家自己去相互调剂余缺。这个方案听起来够公平吧?但是社会能够承受,或者说有必要承受这么大的一个资源配置成本吗?而且可以断言,即或这个方案真的行得通,那“购票证”的将立刻兴盛起来。真正需要购票的旅客真的能够少付代价吗?

那我们在竞争中就不需要关照弱势群体了吗?就不需要体现公平吗?需要。这个公平同样可以,而且应当通过价格杠杆实现。那就是加大软卧票的涨价幅度,降低硬座票的涨价幅度。后来实际实行的涨价方案证明是正确的。

我们说对软卧票多涨价,是不是就是一种非市场化的不公平呢?不是。这个建议是有充分的经济学道理的。

经济学上有两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一个叫“影子价格”,一个叫“机会成本”。

先说“影子价格”。铁道部关于春运涨价的理由之一就是存在着“影子价格”。在火车票这个例子中,大致说,票贩子卖出来的价格就是春运票价的影子价格。票贩子们都知道,倒腾硬座票是挣不了多少钱的,加价幅度很有限,能挣钱的是卧铺票。这因为稀缺。这个稀缺不仅表现为卧铺票少,而且表现在买卧铺票的人购买力强上。影子价格是最能表现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既然你铁道部提出了“影子价格”的理由,那就应当遵从“影子价格”所表现出来的价格差。软卧的“影子价格”最高,所以软卧就应当多涨。

再说“机会成本”。你来听讲座就得少做生意。少做生意的损失就是你听讲座的机会成本。要让人家说听这门课“值”,就得让大家觉得听这个课的收益大于你的机会成本才行。

那在春运这个例子中,铁路的机会成本是什么呢?我们假定正常情况下一节硬座车和一节软座车的票价销售收入都是一万元。现在由于春运超员,硬座挤进了更多的人。比如说50%吧。票价不涨,一节硬座车厢已经可以有一万五千元的票价收入了。可是软座一般不能超员,收入还是一万。你说铁路该不该考虑少挂一节软卧多挂一节硬座,或者对软卧提价50% 呢?因为这时软卧车厢的机会成本已经提高了50%。提价50%才能让软卧的机会成本和硬座的机会成本持平。这很公平。

硬座是在超员情况下增收50%的。就是说每个旅客享受的空间大大缩小了。而软卧即或提价50%,因为并没有超员,旅客享受的空间并没有缩小。那么坐软卧的旅客该不该为供求失衡条件下占有优质资源再多付一些代价呢?应该。在这个例子中,在硬座不提价的情况下,软卧只涨50%还不行,应当涨80%,甚至100%才合理,才公平。如果硬座提价,那软卧应当涨得更多。

这就是市场经济。这就是竞争。竞争有什么好处?竞争的好处主要有三条。一条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有限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优胜劣汰。优胜劣汰不仅是把资源配置给更有效率的支配者的意思,更重要的是不断促进社会、市场、技术不断向前发展。三是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在很多场合,用不着开很多会,无休止地讨论个没完,谁出价高就卖给谁。决策变得非常简单。

市场经济下制度与秩序的本质是社会共同约定。

我们知道,有了竞争,就必然引起另一件事,那就是秩序。近年来媒体上经常讨论的一个重点话题就是整顿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讨论从一个角度反映出,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因为市场经济发展了,竞争普遍化了,人们才需要考虑和关注秩序。

要有秩序就得讲求规则。没有规则就乱套了。那就不是竞争,而是战争了。战争也没离开规则。战争的目的用经济学眼光看有两种,一是通过践踏规则掠夺资源,二是通过强制手段重建规则。

规则、秩序都是一种制度安排。我们说到过,制度安排就是一种社会共同约定。那什么是市场经济秩序呢?由此而来,市场经济秩序就是为保证社会经济系统顺畅运行的社会共同约定。

市场经济下的各种秩序,或者说各种社会约定是人们在万千次交易、竞争中总结出来的。人们在市场交易的实践中逐步懂得,建立秩序是有利于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的。约束所有的人,也保护所有的人。最初的秩序、规则可能是自发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范围的不断扩大,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自发的秩序、规则早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于是有了经过特定程序,由专门的社会管理部门制定、颁布的规则和规则约束下的秩序。社会共同约定是市场经济秩序。把这种约定上升为法律、法规、交易规则、技术质量标准以及道德准则等就是规则、制度。

人们对竞争经常有善恶褒贬的说法,但对秩序、规则本身则一般没有。不会有人说我们不需要秩序,不需要规则。但是对规则的认定则有很大的不同。

依据管理学的基本理论,规范化的社会共同约定,或者说社会共同行为规范,应当包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和“违背规范的后果如何”三个基本方面。常识可以理解,完善、顺畅的交通秩序一定包括“行人车辆靠右走”、“非机动车不可以在机动车道行使”和“违规要受到惩罚”三个组成部分。维护交通秩序的“硬件”设施、交通秩序的具体组织与维护者等都是“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和“违背规范的后果如何”这三方面基本约定的延伸。如果秩序出现混乱,一定是这三个方面中的某一个环节出现了漏洞。市场经济秩序及维护这个秩序的规则也同样如此。

现在人们在讨论秩序、规则时喜欢说“公正”、“公开”、“公平”的“三公”原则。这三项的确是建立良好秩序的根本基础。但怎么样才算公正、公平?大家的判断标准并不一致。

在我国现实的市场环境中,我们经常碰到一些地方、行业、企业用种种形式搞垄断价,地区封锁的事。垄断价肯定是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但搞垄断价的人也有很充足的理由。什么理由呢?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为了改善国有企业经营状况,为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话听起来理直气壮。你消费者不过是个私人,为了国家、公家、国有资产的利益吃点亏还不是应当的么?这种说法完全没有道理。

市场经济有个最基本的规律,叫等价交换。只能在供求双方平等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任何道德、法律或行政权力方面的不平等都会使等价交换的原则扭曲,都会导致市场经济关系紊乱。用理论化的语言说就是,市场交易规则中不能有任何的超经济强制。

我们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基本关系是两个完全平等的经济主体之间关系。他们之间不应当存在一方利益优先于另一方的特权。认为企业、供有者、政府一方是公,是公有利益;消费者是私,是私人利益,认为不能让公有利益吃亏的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是把不同的经济关系,把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关系偷梁换柱地换到了供给与需求、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上。在厂商与消费者的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公与私的关系,消费者不论面对国有、集体、个体或外资企业,都是等价交换的过程,要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消费者没有义务为任何企业的所有者利益承担责任,没有义务为政府的税费增收承担责任。

把生产与消费区别为姓“公”和姓“私”的观念其实是在所有制关系上姓“公”姓“私”的争论在消费领域中的延续。为什么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会出现混乱?这种错误观念的存在,以及在这种错误观念下形成的市场规则不合理是重要原因之一。这就提出了一个很严肃的命题,我国的消费理论、消费政策也要拨乱反正,而且要从深层次拨乱反正。

有必要强调指出,消费者利用自己的合法收入,在合法的消费过程中支出货币以换取消费资料,这是市场经济下正常合理的经济行为。消费者在这个经济行为中丝毫也没有占公共利益的便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与消费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与“公有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毫不搭界。不仅如此,在当前改革的过程中,我们所要推进的恰恰是消费的“私人化”进程。例如公车改革、住房货币化改革、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等。可以而且应当理直气壮地说,这个“私人化”代表着对客观规律的顺应,符合历史进步的方向。

别以为维护消费者利益是个小事。消费者这个概念本来就是市场经济的概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有“消费者”这个概念吗?没有。那时只有劳动者、创造者、贡献者的概念。人们认为消费是恶,生产、贡献是善,尽可能少地从社会索取,尽可能多地给社会贡献,才是必要的、崇高的。市场经济不是这样的,有生产就有消费,消费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社会发展到今天,消费已经不再是生产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附属的环节,而是关键的、第一位的环节。创造出需求,才有生产发展的余地;创造不出需求,生产就会停滞、萎缩.经济就无法增长。改革发展到这一步,维护消费者权益已成为当前改革进程中社会经济关系调整最核心、最直接、最前沿的问题。

为什么这样说呢?大家想,中国现在经济发展中最大的“瓶颈”是什么?是有效需求不足,是供大于求的失衡。过去几年来,我们花了那么大的政策代价去启动内需。在过去几年中,我国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始终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目前这个余额已经达到10万亿元。这说明,人们消费的物质基础是存在的,老百姓有这个消费能力。人们为什么不消费?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市场秩序不利于消费者,市场规则没有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当老百姓实现自己的消费行为时,他的利益总是受到侵害,你说他会愿意打开钱袋子吗?我们的消费者是理性的,是聪明的。他们不会因为市场规则的偏移而放弃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去选择那些质次、价高的产品。我们可以这样说,善待和尊重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利益就是扩大内需,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形式之一,就是应对加入WTO挑战的最重要举措。

市场秩序、市场规则不是哪个国家想怎么定就怎么定的。随着分工和交换范围的扩大,这种社会约定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质上就是在加入一个世界公认的规则、秩序。WTO的核心问题是在“公平交易、自由竞争”基础上的一系列协定,即大家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政府不能或只能尽可能少的设置障碍。我们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否则无法加入国际竞争中去,无法与外部世界形成稳定的分工关系。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产业、企业和外来竞争者之间将处于面对面的竞争格局,面对质量、价格、服务以及可持续发展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等诸多因素的较量。加入WTO后,我们面临的挑战不仅仅是在企业的规模、技术、资本实力、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更重要的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交易规则的挑战。举个例子说,我们维护消费者权益就得按照国际标准,而不是按传统思维下的“中国国情”来说话。我们的出口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际通行的,或者进口国规定的标准,不然就会受到抵制。

目前我国的水果生产在规模上已经是世界第一,在品种、成本上也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但遇到一个新问题,就是“农残”问题。农药残留在水果表皮及其深处,洗都洗不掉。制成果汁都去不掉。这个“农残”标准不是我们定的,是有国际标准的。这种标准既是一种市场规则,也是当前一种新的贸易保护、国际竞争工具,叫做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包括技术壁垒、环保壁垒、消费者保护壁垒等。

不仅在国际市场如此。在国内市场上也得遵守国际共同的“游戏”规则。例如,如果中国企业在国内市场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标准低于国际标准,那么消费者就会买外国企业的东西。中国企业就不可能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中取胜。很多人担心中国的企业能否承受得了国际标准。为什么承受不了呢?为什么只能由中国的消费者承受较低的权益保护标准,不能由企业承受较高的国际竞争标准呢?一方面,不是你想不想承受。这个共同的“游戏”规则是回避不了的。另一方面,没有什么比危机更能促进进化、进步和群体素质提高的了。事情逼到那一步,我相信中国的企业只会做得更好,不会做得更坏。

要想建立规范的秩序,就得解决“不遵守秩序怎么办”的问题。这就要有法。法律就是专管“不能干什么”的。为什么人们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因为离开法制,市场经济的秩序、规则寸步难行。

前期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状况已经发展到了失控的程度。我们在给中央的报告中有个分析。认为其根本原因,在“无法可依”与“有法不依”两方面中,有法不依是导致混乱的主要原因;在“体制内”因素和“体制外”因素两方面中,政府、执法机构腐败及“猫鼠串通”等体制内因素的失控是主要原因;在市场机制与非市场机制两方面中,依托行政权力的垄断行为、地方保护主义等非市场机制是主要原因。

有人把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原因归结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制度“真空”。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其说明的只是表层原因。中国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尽管仍不健全,但禁止和惩处故意危害人民健康与社会安全行为的法律还是明确具备的。一个显然的事实是,“毒大米”、“‘豆腐渣’工程”出现的原因并非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关键是为什么有法不依。

从经济学意义上说,市场经济秩序出现普遍性混乱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社会中有一部分人唯利是图或法制、道德操守低下。在任何制度背景下,唯利是图、损人利己、铤而走险或缺乏遵守共同行为准则意识的人总是存在的。所有的经济学说都有一个共同假定,即人总是趋利避害的。不论社会具有怎样的公开约定,如果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当人们发现,破坏制度总是可以比遵守制度获得更大的收益,那么这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一定会趋于紊乱。因为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自觉或不自觉地从遵守制度转向破坏制度。譬如制售假货可以骗钱且不受惩戒,或违规成本远低于违规收益时。这一点从常识中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会出现普遍性的“有法不依”?因为维护制度的人或机构本身也在从破坏制度中捞取“好处”。可以断言,凡是违规、违法现象长期、普遍存在的地方,一定有执法者与违法者的串通,一定有执法者从违法行为的存在中获取利益。

这期“话说什么是市场经济”要讲第三个问题:开拓信用资源的制度基础是财富归属的多元化。

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碰到一个问题。“一手钱一手货”的交易方式不能满足需要。有时候需要先交钱后付货,有时候需要先付货后收钱。交换这个过程在时间被分割开了。还不仅如此,人们还看到,有时候做生意时自己的资金不够,可以和亲戚朋友借。在进一步发展中,人们发现,这种“借”还可以由一个专门的社会中介机构来承担,当成个生意来做。于是就有了银行。由此,就发展起了我们今天所说的信用经济。以后,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更多的信用工具、信用方式被创造了出来。比如说人们已经有一定了解的债市。企业发债,投资者买企业债。在这个借贷关系中,双方谁也不认识谁。那债权人为什么能够把自己的钱让债务人拿去用呢?因为有信用参与其中。

在实践中人们发现,信用原来也是一种资源。利用信用资源,可以放大实际的资源规模,可以大大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可以动员更多的闲置资源投入到经济活动中去。

在我国过去2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中,动用信用资源并不是一件新鲜事。我们的改革开放始终是伴随着信用资源的利用、优化配置和扩张而发展起来的。上海的宝钢最开始就是借钱盖的。债权融资在我国不是一件新事物。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几乎所有重大事件都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发展密切相关。借钱就是动用信用资源。但是当时动用的主要是政府和财政的信用资源。此后,我们不仅懂得了动用信用资源,而且这个信用资源的涉及领域和范围还越来越扩大。

在90年代后期,我们有以增发国债为基本内容之一的“积极的财政政策”等。这个历史过程表明,信用资源已经在我国的经济运行中占有着重要地位。

现在大家对国债这个信用形式的投资品种已经很熟悉了。最开始发行国库券时,各单位是摊派的,不买都不成,从你工资里扣。现在买国库券要排队。由于国库券具有风险低、收益高、流动性好等特点,现在这种信用品种已经为社会所普遍认同。

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政府的信用资源动用得比较充分了。不是没有余地。还有余地。在2002年和2003年的“两会”上,有一些人大代表对持续增发国债的“积极财政政策”提出质疑。一些经济学家,包括一些媒体,也对这个问题有各种看法。这个担心并非没有道理。但是总体上说,我们现在的国债规模占GDP总额的比重明显低于国际公认的警戒线。继续动用财政资源还有余地。但这个信用资源即便有余地,也要慎用。因为财政的信用资源也是有限的,这个信用资源应该在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更多地配置到提供公共产品的领域。而不是简单地配置在经营性资产的扩张上。公共产品包括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等,也包括推动城市化进程、完善基础设施,以及调整社会公平程度等。这些方面都具有公共产品性质。

一方面,政府的信用资源动用得比较充分了;另一方面,企业的信用资源动用得比较过度了。正因为企业的信用资源动用得过度了,才有了人们所说的“三角债”,企业债务负担过重等诸多的社会现象;才有了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但与政府信用、企业信用相对照,我国十三亿人口的个人信用资源则几乎处在空白状态下。而个人信用资源恰好是我们国家一个巨大的资源宝库。

有人说中国现在信用缺失。这个看法不对。信用是我们几千年文化传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中国人的语言中,“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这样注重信用的话俯拾皆是。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从贩夫走卒到文人仕子都格外强调信用的重要。中国人怎么会没有信用呢?中国怎么会是个信用缺失的社会呢?关键问题有两个。一个是社会经济秩序存在着混乱,我们上面提到了。再一个是我们对市场经济下开拓信用资源的方式尚远不熟悉。例如,在很多人的认识中,资本市场就是股票市场。其实这个认识很片面。资本市场包括两个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一个是股市,另一个是债市。一年期以上的债市也是资本市场。在所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债市的规模都远远大于股市。在过去七年中,发达国家债市的融资规模是股市的七倍。而在我们国家,债市小得可怜,和股市的规模相比明显失衡。

我国的个人信用资源没有被合理地动员出来,和我们的社会服务、社会投资、社会金融体系不完善是密切联系在一块儿。

现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加上股份制银行发的各种各样的卡,数一数,没有—百种,大概五十种也有了。每一个银行自己发的卡就有很多种。如果在城市里生活了一段时间,你口袋里和抽屉里的卡,用的和不用的大概有十几种。但是这些卡在开拓个人信用资源的同时,实际上是在分割着个人信用资源。

假定你拥有某银行的信用卡。信用卡通常都有一个可以透支的额度,当你—不小心花了7000元超过你的5000元的透支额度了,并且忘了按期归还,这可能给你惹下很大麻烦。实际上,你的信用资源是不是连这7000元都不能支撑呢?远不是。可能在同一个银行,你的活期账户上还有5000元,一年期定期存单还有三万元,甚至存款还

原油宝的理财产品是否合法合规呢?

本月20日,美国5月原油期货合约在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格下跌306%,出现历史性负数引爆全球市场。根据中国银行4月22日公告,旗下理财产品?原油宝?5月美国原油合约按照4月20日CME官方结算价-37.63美元/桶结算。令不少投资者一夜间所有本金荡然无存,还可能倒欠银行钱。

笔者代理过黄金期货交易中发生穿仓的合同纠纷案件,结合经验,对此次原油宝穿仓事件发表一些看法。

笔者认为,此次事件中的责任承担主要考虑以下方面:第一,移仓交易时间和结算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交易惯例;第二,未进行强制平仓,中行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第三,当协议未明确约定时,穿仓损失的责任承担法律问题;第四,中行的风控措施是否合规,是否对投资者尽到适当性义务。

认识?原宝油? 中行于2018年1月推出?原油宝?产品,根据中行官网介绍,原油宝是指中国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挂钩境内外原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产品,按照报价参考对象不同,包括美国原油产品和英国原油产品。其中美国原油对应的基准标的为?WTI原油期货合约?,英国原油对应的基准标的为?布伦特原油期货合约?,并均以美元(USD)和人民币(CNY)计价。中国银行作为做市商提供报价并进行风险管理。个人客户在中国银行开立相应综合保证金账户,签订协议,并存入足额保证金后,实现做多与做空双向选择的原油交易工具。

挂钩期货合约,类似期货交易,但又不同,投资者购买原油的钱并不是直接进入国际原油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而是由银行在综合考虑全球相关原油市场价格走势、国内人民币汇率走势、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向投资者提供交易报价,投资者通过银行的做市商角色,间接将钱投入国际原油市场。

2.移仓时间是否适当?

为什么拖到最后时间移仓??是投资者最大质疑声之一。

5月份WTI合约于4月21日到期,作为不参与交割原油现货的纸原油产品,为了避免交割日的大幅度价格波动,国内的工行、建行都于合约到期前一周进行了移仓,这是业内默认规则,而中行一直等到交割日前的最后一天移仓。

中行《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九条约定:?甲方叙做原油宝产品时,可以在合约最后交易日最晚交易时间前对合约发起交易,并修改到期处理方式。合约到期时,即在合约到期处理日,乙方将按照甲方指定的方式进行到期处理。?也就是说,中行在最后时点移仓,并不违反协议约定。但合理性另当别论。

同时,也说明原油宝这款产品在设计上,自由度极高,对懂行的客户而言,这款产品具有相当大的宽容度,为客户提供了最大的操作空间。对大部分期货交易经验不足的客户而言,这种高自由度产品,也蕴含了巨大的风险。这就会涉及银行是否向投资者进行交易规则的风险提示,以及是否尽到筛选符合认知度的合格投资者的义务。

 3. 对结算价的质疑

中行于当晚22时终止交易,但WTI结算是在北京时间次日凌晨的2点30分,投资者质疑,结算价究竟按照22时价格计算还是按照WTI原油当天的结算价结算?

中行回应称,合约结算价由中行公布,参考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相应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期货交易所按照北京时间凌晨2点28分至2点30分的均价计算当日结算价。

再看协议第九条,对轧差结算和移仓交易作出约定,均按照乙方公布的合约结算价办理结算和到期移仓交易。

就是说,客户如果选择持有合约到最后一天,那么就由中行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代为移仓,价格由中行公布。由于5月WTI合约是以TAS结算交易指令执行,即允许在交易时段的任一时刻,采用结算价或结算价附近的价格进行报单。中行就把当月合约的最后结算价作为结算价。

4. 强制平仓为何没启动?

强制平仓规则是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当强制平仓的条件成就后,进行强制平仓既是银行的权利,也是义务。

原油宝产品作为不具备杠杆效应的交易类产品,客户需提交100%保证金。这种交易机制下,只要原油价格不为负,多头头寸的保证金比例是保持在100%不变的,不会触发强制平仓。而一旦价格跌为负,多头头寸的保证金不足以维持协议中约定保证金比例,就会触及到强制平仓线。根据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强制平仓保证金最低比例要求为20%。事件中,原油暴跌为负值,强制平仓条件成就,但发生在当晚22时后,中行未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中行在公告中称,?对于原油宝产品,市场价格不为负值时,多头头寸不会触发强制平仓。对于已确定进入移仓或到期轧差处理的,将按结算价为客户完成到期处理,不再盯市、强平。?

那么,当强行平仓机制和协议中约定的移仓结算交易规则出现冲突,应当如何应对?

极端油价的发生实属难料,如果说中行在最初设计产品时没有考虑到,虽有失误,但也不过于苛求,但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更新了交易规则,允许负油价之后,仍未就强行平仓机制和协议约定可能出现冲突及时作出系统调整,应属产品设计漏洞,也未将此风险及时提示给投资者,实属风控的失职。   

5. 穿仓损失的责任承担

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用于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为本人纯风险资本金,已经考虑到且能够承担该资金全部亏损的风险。?中行提示客户交易资金可能全部亏损,但是并没有提示交易中会出现比损失本金更严重的风险,即可能出现穿仓损失。

我们认为分析认定穿仓损失的责任承担,建立在将风险区分为交易风险和运行风险两大类基础之上。

交易风险,是指投资人或交易人在交易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或参与交易就要面临的风险,如价格波动风险、决策判断失误风险等。交易风险来自市场客观波动和投资人自己决策判断。

运行风险相对于交易风险,是市场运行过程中由于运行机制或者人为因素导致的危及市场和投资者的风险。运行风险主要来源于不符合市场规律和运行周期的政策或交易规则,也包括市场发生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各类行为。

两者法律后果不同。交易风险由投资交易人自行面对并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损失;运行风险的损失,不必然由投资交易人承担,要具体分析是不可抗力事件、侵权行为等来认定和判断。

中行大概也没有预料到,WTI油价会历史性地跌为负值,在设计产品时是否全面考虑了针对极端情况的相关规定,是否有针对交易规则出现冲突的应急预案,是投资者在后续涉诉时值得关注的。无论如何,对于投资者而言,这都属于价格波动、投资者决策判断失误以外的风险。    

6. 投资者适当性和风控措施

中行曾在其官方公众号发文:?对于没有专业金融知识的投资小白,是否也有好玩有趣又可以赚钱的产品推荐呢?当然有啦!那就是原油宝!?

据相关媒体报道,近期针对原油宝的120份问卷调查中,真正接触过期货的投资者为6人,仅占5%。投资者在购买原油宝前需要经过中行的风险测试,测试结果集中在平衡型和成长型投资者。该结果是否与原油宝实际风险相匹配?原油宝作为具有期货属性的金融衍生品,属于最高风险偏好的产品之一,远远超出了银行对理财客户的风险等级要求。中行是否针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进行更高风险测评?是否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若后续涉及诉讼,中行应对尽适当性义务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