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年交可以打折么_物业费要求折算年金价值吗
1.享受财政拨款的不在编人员和在编人员有什么区别?
2.应付费,是不是只有该单位有工资支出才可计提?如果没有就不能计提?
3.我想问一下,中国人寿的国寿鑫年金保险怎么样,会不会骗人?求帮忙。
4.麦当劳的加盟费要多少钱,多少钱才能运转。
5.税务稽查一般查哪些方面
享受财政拨款的不在编人员和在编人员有什么区别?
吃财政饭的不一定都是在编人员,同样在编人员也不一定全部都是吃财政饭。这是体制内比较特殊的一个现象,也是体制复杂性的具体表现 。
所谓吃财政饭,即由财政全额负担工资的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在编人员,也包括类似辅警、公益岗位人员、社区专干等非编人员。而同样是在编人员,也不一定全部由财政负担工资待遇,比如事业单位自收自支性质的编制人员,其身份是在册的事业人员,使用事业编制,但工资不由财政负担,而是由单位自筹经费列支,名为在编人员,实际上与企业人员无异,在体制内也是一大特色。
同样是吃财政饭,在编人员和不在编人员是有本质区别的:
第一,工资待遇大相径庭。在编人员都是按国家标准和地方财政标准发放,且基本上都是按顶格标准来处理,比如社保,在编人员都是顶格缴纳。除此之外,还有年终绩效、工会慰问、取暖费、物业补贴、住房补贴等各种。而非编人员的财政工资待遇基本上都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略有上浮发放,虽然有五险一金,但基数低,也不顶格缴纳,而且还没有职业年金、年终绩效等各种待遇,与在编人员实际上差距非常大,多数只有在编人员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不到。
第二,发展空间天差地别。在编人员比如公务员有固定的职务与职级并行机制,不能提拔实职领导,也可以晋升职级享受待遇,老老实实干,时间久了多少都有进步,待遇也随之水涨船高,干起来可以说有目标有希望。而非编人员就不一样了,一来没有晋升机制,不能像在编人员那样晋升,二来也无法转正,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虽说是吃国家饭,可没有事业的成就感和归属感,看不到希望,现实中其实相当憋屈。
第三, 社会 地位截然不同。简单来说,在编人员哪怕没有职务,职务再小,对于非编人员来说都是领导,一个管人,处于 社会 主体地位,比较受人尊重;一个被管,干同样的工作,却享受不到同样的待遇,时不时还要被人看不起、歧视, 社会 地位高下立判。
所谓的不在编人员,即编外工作人员,也叫临时工,一般是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虽然他们的工资也是由财政负担,但名义上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员工,工资发放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因此是不能享受同工同酬的。
举个例子,正式的国家公务员,其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津补贴、奖金三部分组成,另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也都是足额缴纳的。
而不在编人员只有基本工资,没有津补贴,也没有奖金。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通常只按最低标准进行缴纳。
因此, 不在编人员的年收入往往只有在编人员的零头 。至于辅警,因为工作强度较大,加班加点多,会有额外的补贴,但是也就正式民警的1/3左右,差距非常大。
在编人员是正式的 国家干部 ,公务员、参公编由各级公务员局管理,前者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后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事业编由各级人社局管理,签订《聘用合同》。
而不在编人员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 企业化用工 ,由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管理。
以正式民警与辅警为例,前者授警衔,有《人民警察法》等诸多法律法规来明确职权、义务、、保障,通过统一组织的 公务员考试 或者 公安院校联考 两种模式进行招录。
而辅警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身份信息,地位比较尴尬,也没有警衔,职权非常受限,更没有明确的和保障措施,一般自行组织招聘。
正式民警有三种晋升发展途径,一是走 领导职务提拔 ,副所长、所长、副局长等一步一个台阶;二是走 执法勤务、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三是走 警衔 道路,警司、警督、警监等,警衔津贴可以大幅上涨。
而辅警并非正式在编人员,既不可能提拔为领导职务,也不能走警察职务序列,更没有警衔,没有相应的警衔津贴,职业发展空间几乎为零。
因此,辅警的工资基本是没有增长机制的,只是作为民警的人员开展工作,同工却不同酬、同工却不同权。
如果你喜欢警察这份职业,可以先在辅警岗位过渡一下,再努力学习,参加公务员考试,转成正式的公安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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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都有一类人,叫做聘用人员。
他们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广义上讲也属于公职人员的范畴,工资待遇财政拨款,但是没有编制。
他们与在编人员的区别是什么呢?
准入门槛不一样正式编制分为两大类: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还有一类叫做参公,本质上也是事业编制,但是由于单位的具有行政职能,因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行政编制和参公编制人员的来源,主要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少数通过军官转业、企事业单位领导调任。事业编制要通过事业单位统一考试。
聘用制人员主要是用人单位自主招考,比如大家生活中接触最多的,辅警、城管协管员、社区工作人员等。
身份不一样为什么宋江一辈子都很介意自己“吏”的身份,时刻准备着招安,实现自己“官”的梦想。
现在的公务员事业编与古代的官吏没有对应关系,但是现代 社会 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仍然深深的影响人民的价值观。体制内的编制,是千万人无比向往的。
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外人员,大都也一边工作,一边复习备考,希望有朝一日,能够考取一个编制,完成身份的转变。
待遇不一样虽然都是财政拨款,旱涝保收。但是有没有编制,收入待遇大不一样。
那我所在湖北三线城市来说,城区一个工作五年的公务员,平均每月到手工资加奖金7000左右,外加公积金2500左右,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职工医保,外加医保公务员补助(职工医保住院报销后,自费部分再报销80%)。
同样工作五年的小学老师,事业编制,平均每月到手工资加奖金4000多,公积金1000多,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职工医保。
也是工作五年的机关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没有奖金一说,月工资2500左右。有的单位有公积金每月200-300,有的单位没有。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保。
身份和工资待遇一对比,是不是很现实?
财政拨款发工资的人既包括在编人员,也包括不在编人员,他们之间的差别不是一点点,而是很大。
一、在管理方面。
在编人员的管理有规范的办法,特别是其编制的管理有较严格的规定。在编人员进入要有编制使用手续,没有空编是不能进的。现在实行“逢进必考”,没有政策性安置等特殊情况,不经过公开的招聘考试,要想成为在编人员是很难很难的。
不在编人员就没有这么严格的限制、那么严格的规定了,没有像编制这么严格的人数限制,即使有总人数的限制,要突破也是领导一句话的事情。不在编人员的聘用程序也相对简单些,有时还不需要考试。
二、在待遇方面。
在编人员的工资待遇有政策文件的规定,什么身份、什么级别、什么职务、多长年限等因素,就决定了你的工资、奖金是多少,这些工资水平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高的,在当地应是处于中上水平的,而且还会定期调整。
不在编人员的待遇,基本上是由聘用单位来决定的,取决于单位对这些待遇是怎么规定的,也取决于财政安排了多少预算资金来支付不在编人员的工资,这些待遇总体来说要比在编人员要低,总体收入低一半以上也不是很奇怪的事。
三、在 社会 保险方面。
在编人员参加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在编人员参加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者虽都是养老保险,但在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上还是略有区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过渡性养老金与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有关,计算出的过渡性养老金就高些。当然,在编人员收入高,缴费多,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也就高,其退休后的养老金也会高很多。
此外,在编人员强制性缴纳职业年金,个人缴费4%,单位缴费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还有一笔补充养老金(职业年金)可以领取。
不在编人员是不能参加职业年金的,现在也没有听说机关事业单位给不在编人员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是非强制性参加的)。
四、在发展前景方面。
在编人员一般都有提拔晋升的机会,不管是通过担任领导职务晋升,还是在职级方面晋升,或者是获得专业技术职称、工人技术等级等方面的晋升,都会有晋升的机会,晋升的路径。获得晋升后,工资等待遇也会随着提高。
不在编人员,是不会有晋升的机会的,只能是干着同样的活,拿着较低的工资,看着在编人员晋升。提拔、晋升与不在编人员是无关的。
五、在工作辛苦程度方面。
在编人员一般从事的是管理方面的工作,发号施令方面较多,一般岗位工作上较轻松。
不在编人员由于地位较低,往往都是单位里干重活、累活的命,那些吃力不讨好的工作也往往是不在编人员干,他们的工作是比较辛苦的。
有时,在室外干活的是不在编人员,在办公室干活的是在编人员;干具体工作的是不在编人员,进行督促检查的是在编人员;工作上干出成效的是不在编人员,向领导汇报邀功的是在编人员。
六、在失业危机方面。
在编人员与单位建立的是人事关系,他们只要不犯大的错误,是可以一直干到退休的。即使是工作中有些小错,或者上班少干活,或者只是混日子,基本上也是没有被开除或辞退的可能的。这就是说,在编人员端的是“金饭碗”“铁饭碗”,工作是相当稳定的。
不在编人员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只要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或者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是领导觉得对你不满意了,你就有可能被炒鱿鱼,就会失去这份工作。因此,不在编人员端的是“泥饭碗”,随时都有打烂的可能。
以上是个人的见解,如有不当之处,欢迎交流探讨。
我通过观察,来谈谈体会,直接上“干货”。有以下不同:
首先,工资基本不变, 扣除社保和公积金后,到手不到2000元。根据有关约定,每几年才能象征性涨点;而在编人员工资是你两倍以上,公积金是你4倍以上,公务员和部分事业人员还有“车补”,每两年增资有政策保证。
其次,奖金更是少得很。 即使你通过每年的考核,但你的全年奖金,一般只有5000元左右。而在编人员,每年奖金不限,从一万、三万、五万乃至更多,都通过目标考核来实现,这是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的。
二是先天不足,发展路径不同。 虽然都享受财政拔款,但不在编人员是有先天不足的。
首先,没有升职空间。 你无论怎么干,干得成绩再好,群众对你评价再高,你也进不了上级选拔任用的范围,任何晋升、晋级、调动,都是在编人员的事情,这些与你无关!
其次,身份没法改变。 由于你先天不足,不在编人员的档案不会放入单位统管,职称不会参评,奖惩不在范围之内,你的发展,几乎永远止步于办事员。无论你多能干,你的身份不能改变。
所以,你在单位工作时间再长,身边的在编人员不再变换,成长进步,你都是“旁观者”。
三是任务有别,角色分工不同。 分工不分家,工作有交叉,但有章可循。
首先,在编人员落实了编制 ,在单位在正式岗位,一般四五年内有固定的分工,工作经验不断积累,经受考验较多,会形成较扎实的工作能力;不在编人员相对“打杂”的多,做复印、值班、出公差等较多,成长进步要慢些。
其次,个别不在编人员也受到重用, 放到人事、办公室等岗位,领导也安排稿作等重要的工作,科室领导也“偷懒”,会推一些工作给不在编人员干。但这些是私下行为,关键时刻,还是倚仗在编人员干,毕竟责任不同、要求不同。
所以,不在编人员的发展和待遇不是很好。建议小于35岁以下的,抓紧考编制,最好考上公务员,起码考个事业编,确保高薪和稳定。
超过年龄的不在编人员,只能求个稳,在单位慢慢干吧。如果是女同志,还是很适合在事业单位干的,将来退休金也能保障;如果是男同志,建议家庭条件不好,可以早些离职,出去打拼的收入,会超过在此“苦干苦熬”,毕竟要“养家糊口”。
一家之言,实为抛砖引玉。敬请交流探讨。
不在编的没有补助 不能晋升 不稳定
不在编的没有补助不能晋升不稳定
稳定性:两者其实差不多,不在编人员只有自己不作,基本不被开除。机关用熟不用生。
待遇:在编远远高于不在编。
应付费,是不是只有该单位有工资支出才可计提?如果没有就不能计提?
根据新的规定,已经不允许计提了,过去已经提取的费等税务局出台新的政策再处理。
上海证券2006年2月颁发的《2006年度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若干问题 [一]》(以下简称“《若干问题》”)中写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不再计提应付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以下将对《若干问题》中提到的这些事项做具体分析。
取消应付费计提
根据财政部原来有关“应付费”的规定:应付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应付费主要用于职工医疗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费、职工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支出。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开办医院、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的现象已经不多;又由于企业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职工医疗、大病、工伤、生育等费用的发生变得非常均衡,不会出现因职工医药费报销金额过大,造成应付费不够用的现象。所以,应付费的正常开支与过去相比有所减少。而随着一些上市企业的成长、利润逐年提高、职工收入水平也逐年上升,应付费的计提数因此也逐年增加。鉴于以上原因,许多企业应付费出现了大量结余。再由于应付费按计提数抵税的政策,使尚未成为企业真正费用的应付费结余,也能够起到抵税作用。因此应付费结余实质上成了企业免费使用的一项资金来源。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应付费作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与企业利润、股东回报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应付费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合规使用往往得不到有效监控。此外,企业从应付费支付给职工的一些应税收入(个人所得税),由于比较隐蔽、容易忽视,对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也带来了一定困难。
取消应付费的计提,职工性质费用据实列支,不再允许有余额。其实质是国家、股东、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重新分配。按原制度产生的应付费结余,按新准则一部分转为国家的所得税收入;一部分转为企业的留存收益,实质是股东的权益;另一部分通过一定的程序,以现金红利的性质分给了股东,成为股东的既得利益。从资金上来说,按原制度产生的应付费结余,按新准则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可能分配给了股东,只有作为企业留存收益的那部分才可以利用,因此,企业可以利用的资金相对减少。
由于职工性质费用支用得越多,可在国家与股东之间分配的利益就越少,所以需要一定的配套政策,规范职工性质费用支用范围。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费等支出;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所以,从《通则》规定来看,对于惠及全部或部分职工的一些性费用,比如职工旅游费、节日慰问费、职工困难补助等,由于是用于职工个人,所以也是禁止企业承担的。这是否意味着职工在企业中享受到的利益水平下降?本人认为《通则》这么规定,主要是出于杜绝公款私用、以权谋私的现象,避免因个别人不当行为危及企业、国家和股东利益,而不是真正降低职工收入水平。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的方式,将暗补变为明补,这样既可以提高职工收入分配的透明度,减少个别职工不当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又可以使职工的整体收入水平不至于减少,使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至于下降。作为配套措施,本人建议,对于非工效挂钩的企业,国家可以适当提高计税工资水平;对于工效挂钩企业,国家可按一定比例提高企业的工资总额额度。
对原应付费结余的处理新准则首次执行日的企业应付费结余,是历年积累起来的企业职工合法的权益,如果将该结余一次性转入企业当期利润,其实质是将企业对职工的负债转为国家和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国家得到了税收收入,股东增加了对企业的权益,职工的权益却减少了;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应付费无结余的企业职工相对有结余企业的职工,享受到了更多的权益,这有违公平原则。所以《若干问题》并未要求上市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将应付费结余一次性调增当期利润,而足要求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会计期间做此操作。这就给了企业一个缓冲的期间,企业可以在此期间将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费使用完,从而尽量避免前述现象带来的负面效应。对于人均应付费结余较少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用完所有的应付费结余并不足一件困难的事;但对于企业成立时间较长,人均应付费结余很多的企业,要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合理、合法地用完历年的应付费结余却并不那么容易。对于如何使用该结余,宗旨应足:惠及全体职工、不使职工利益受损。本着这样的目的,笔者认为对于应付费结余较多的企业可以考虑用该结余为职工支付企业年金,或者将该结余按照一定的规则分给职工个人,例如: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债转股的形式,将应付费结余转为职工股。用以上两种做法既可以避免因突击使用应付费而造成的不当使用、不法使用现象,又可以维护广大职工的正当利益,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对于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会计期间尚未使用完的应付费余额,根据《若干规定》,要在该期间将其冲减管理费用。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如果首次执行日后的那个会计期间应付费结转利润的金额较大,那么向社会公众做信息披露足必须的,否则会有粉饰利润之嫌。因为它属于以前年度利润,与企业当期经营业绩无关。至于被冲减的结余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纳税调整数,目前笔者尚未看到与此相关的规定。从理论上来说,由于应付费计提时已在计提当期作为所得税抵扣项目,因此,因应付费余额结转而调增利润,应该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是新会计准则规定!
但现在你还是可以计提的,有工资的月份可以计提,没有工资不可以计提(如计提,年底要进行纳税调整)
我想问一下,中国人寿的国寿鑫年金保险怎么样,会不会骗人?求帮忙。
保险不是帮助我们赚钱,是保住我们赚到的钱。
常听有钱人这么说:我有这么多钱,生病也不怕,几代都花不完,还用买保险吗?保险的回报率还没我赚钱快,买保险不是浪费钱吗?
很多实例告诉我们,从首富到破产也许仅仅几年、几个月的时间!
因为企业经营的风险,前几年温州企业已经开始了破产潮,温州炒房团被深度套牢。俗话说,淹死的都是会水的。也就是说,人生最大的失败往往都是在我们最擅长的领域。所以我们必须学会利用外包的理论,学会分工,就是赚钱的钱不要跟养老的钱,教育的钱,救命的钱和留给子孙的钱在一起,这就是所谓的资产保全和传承。
对富裕阶层来说,保险不是帮助我们赚钱,是保住我们赚到的钱。
有两层含义:第一就是用保险转移风险,把损失降到最低,不损失我们赚到的财富。第二就是把我们已经赚到的财富转移到保险公司,用保险产品锁住财富,避免一些法律纠纷,即债权债务纠纷。因为保险产品如果是指定受益人,将来作为保险赔款给受益人,受益权优先债权,所以可以避免债务纠纷,达到保全财富的目的。
中国的富裕阶层,许多都是大量持有房产。但是房产在不成长的时候,就不是资产,而变成一种负债。会有物业费,房产税,还会损失资金的机会成本,即会有巨大的资金占用成本。比如一栋1000万的别墅,如每年物业费10万,房产税10万,还有资金机会成本30万,一年的成本就是50万,持有20年就是损失1000万。
所以对富裕阶层来讲,保险就是最结实的防火墙
虽然没有快速的高回报,但增值的时间长。如果买几百万保额,从长期来看,加上分红,如果生病了就是一笔救命钱,如果老年身体依然健康,就是一笔养老储备,正所谓有病救命,没病养老。如果家庭一直富裕,就等于给子孙攒了一套专属的房产,不会有遗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富裕阶层来说,买保险,也可以说是开了个分厂,不用雇用厂长,会计,有保险公司代为打理,自己企业经营得好,这个保险就是锦上添花,如果企业经营有危机,这个保险就是雪中送炭。
其实富人买高额的保险,就是企业资金的一个备用资金池,就是松下幸之助说的水库原理,在企业经营好的时候,调节一部分资金在水库里,就是保险,锁定一部分财富,在急需用钱的时候,可以用一部分应急的备用金。保单就是提供这样的功能。因此,未来人寿保险在中国保险市场会逐渐受到更多富裕人士的青睐,将它列为家庭资产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必然是大势所趋了。
麦当劳的加盟费要多少钱,多少钱才能运转。
加盟麦当劳的资产门槛,是个人拥有至少人民币200万现金或等同现金的股票、房屋等可变现资产,麦当劳还要求申请人参加至少9-10个月全职(或更长时间兼职)的加盟前评估和培训。最少还需要100万才能运转。
有钱只是第一步。申请人还得去麦当劳的中国总部接受9-10个月的全职训练和评估,且必须本人参加。
通过了层层考验之后,申请人就可以加盟麦当劳了。值得一提的是,麦当劳并非让申请人再造一家麦当劳,而是转让一家已在营运中的成熟麦当劳餐厅。当然,这也意味着加盟者不需要自行选址。
麦当劳官方网站显示,从8月份起,麦当劳将以一个月一场说明会的密度在江苏推广特许经营项目。
合作关系
麦当劳在处理总部与分店关系上非常成功,主要有三个特点:
其一是麦当劳收取的首期特许费和年金都很低, 减轻了分店的负担;
其二是总部始终坚持让利原则,把购中得到的优惠直接转给各特许分店;
其三是麦当劳总部不通过向受许人出售设备及产品来牟取暴利(许多特许组织都通过强卖产品的方式获得主要利润,这就容易使总部与分店发生冲突)。
麦当劳的诚意换来了加盟者和供应商的忠诚,麦当劳与加盟者、供应商的关系是相互制约、共存共荣的合作关系。这种共存共荣的合作关系,为加盟者各显神通创造了条件,使各加盟者营销良策层出不穷,这又为麦当劳品牌价值的提升立了汗马功劳。
如,风靡全世界的“麦当劳叔叔”就是一个成功的加盟者与广告公司创造出来、总公司启用并推广的,“联合广告基金会”模式也是由麦当劳加盟者创立(1996年)的、被总公司用的。另外,加盟者对总公司的合理建议,也形成了动力,促进了麦当劳公司的改革,从而“麦当劳”品牌增强了市场竞争力,麦当劳公司也获得更大的发展。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 ?麦当劳、凤凰网 ?200万加盟麦当劳?、人民网 ?麦当劳开放沪深特许加盟 门槛200万预期5年回本
税务稽查一般查哪些方面
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和国际货物运输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是否真实合法。
5.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6.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7.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8.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8.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9.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10.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1.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二、企业所得税
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一)收入方面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中间科目如“预提费用”等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收取的授权生产、商标权使用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如接受本企业以外的经销单位报销进行货币形式的返利并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
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则、是否在申报扣除年度实际发放。
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由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承担的社会保险等费用未予资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缴纳、多提少缴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9.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10.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随意变更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年限;不按税法规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等问题。
11.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
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关联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规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将回扣、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收取对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及个人;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超过税法规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务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以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子公司是否实际支付费用。
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后,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四)扣缴预提所得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实用,税务稽查的几个重点!
三、个人所得税
重点检查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是否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为职工发放的年金、绩效奖金。
(二)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三)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四)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以报销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六)车改、通信补贴。
(七)为职工个人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八)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
四、房产税
(一)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存在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无租使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五、土地使用税
土地实际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有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印花税
(一)是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二)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不进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导致延期缴纳印花税。
(三)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后是否补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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